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合营企业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昆山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其合营企业昆山华东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50%股权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现有资源配置,聚焦公司核心业务,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昆山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其合营企业昆山华东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50%股权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子夜 赵先德 廖卫平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