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濮耐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一鸣 | 联系电话:021-23214351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丽君 | 联系电话:021-2321991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列席,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列席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列席,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再融资业务最新制度及规定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向敏;钱海华;钱海英于2010年07月28日承诺: 本人及本人投资、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公司将不会从事任何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 | 是 | | 不适用 |
2、郑化轸;郑铠锋;赵羚宇于2013年11月06日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濮耐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濮耐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本人同时承诺若未来与濮耐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均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濮耐股份的有关内部制度执行,保证交易价格公允,避免损害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 是 | | 不适用 |
3、郑化轸: 就2008年霍国军、宋书义等484名股权转让方转让郑州华威股权事宜,尚有29名股权转让方未能取得联系。未访谈的29名股权转让方在转让中合计转让的郑州华威的股份数为19.394万股,占目前郑州华威总股本的0.74%。针对上述潜在风险,郑化轸于2013年11月06日承诺出具承诺:(1)上述未完成访谈的29人均系自愿按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其所持有的郑州华威股权;(2)本人已经足额支付相关转让价款;(3)相关郑州华威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况;(4)若后续上述未完成访谈的29名原华威公司股东就其2008年转让的华威公司股权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本人将承担全部潜在赔偿责任,切实保证濮耐股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法拥有华威公司100%的股权权益不受影响。 | 是 | | 不适用 |
4、崔江涛、刘跃军、王雯丽、杨玉富、王丽坤: 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和崔江涛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主要内容如下:(1)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目前没有、将来(作为濮耐股份股东或者担任濮耐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濮耐股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濮耐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2)若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及其控 | 是 |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与濮耐股份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或者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濮耐股份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濮耐股份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及其控制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濮耐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 | |
5、崔江涛、刘跃军、吕永峰、徐航、杜东峰、裴文照、王雯丽、杨玉富、王丽坤: 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1)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濮耐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及其本人的关联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濮耐股份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濮耐股份向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及其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及其关联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濮耐股份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濮耐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濮耐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如因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及其关联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濮耐股份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承担赔偿责任。 | 是 | | 不适用 |
6、崔江涛、刘跃军、吕永峰、徐航、杜东峰、裴文照、王雯丽、杨玉富、王丽坤: 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 | 是 |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照、徐航和吕永峰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了《关于提供材料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1)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保证已向上市公司和参与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交易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和其它信息,并保证为交易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及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保证向上市公司和参与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或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3)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保证上市公司在交易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其本人所出具的文件以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上述内容为王雯丽、王丽坤、杨玉富、刘跃军、崔江涛、杜东峰、裴文照、徐航和吕永峰真实意思表示,其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其本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
7、崔江涛、刘跃军: 刘跃军和崔江涛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了《关于汇特耐材对外借款相关事项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后续汇特耐材若因历史上向其他自然人及企业借款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失,刘跃军和崔江涛将就汇特耐材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并于损失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汇特耐材支付全部损失金额。 | 是 | | 不适用 |
8、刘百宽家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1)截止2008年04月25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2)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3)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来投资的企业在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且不通过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 是 |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9、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于2008年04月25日承诺: (1)本人在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自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已持有的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 不适用 |
10、霍素珍;霍戊寅;刘百春;刘百宽;刘百庆;刘彩红;刘彩丽;刘国威;刘国勇;闫瑞鸣;闫瑞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04月19日就落实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做出如下承诺:(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是 | | 不适用 |
11、韩爱芍;刘百宽;刘国威;马文鹏;彭艳鸣;史道明;王广鹏;徐殿利;叶国田;易志明;郑化轸;曹阳;刘连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2018年04月19日就落实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做出如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是 | | 不适用 |
12、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缪云鹏;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145,862,881股已于2019年7月24 | 是 |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对象缪云鹏、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4日承诺: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 | |
13、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16日承诺: (1)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2)利润分配的时间: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满足利润分配政策原则的条件下,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3)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条件: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作如下安排: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4)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5)股票股利分配的 | 是 |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条件未来三年(2020-2022年)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 | |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0年9月2日,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公司决定聘请海通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委派张一鸣先生和刘丽君女士担任保荐代表人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