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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 经公司管理层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如评审通过则形成正式提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汇总后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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