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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挑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公司人事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审核工作,办理提名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的方式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字。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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