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2021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0年,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0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公司治理中,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形。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2020年度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资产统筹管理,盘活公司资产,减少公司资产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质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上述额度在业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业务开展期限以银行最终审批期限为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开展资金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资产池业务,上述额度在业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业务开展期限以银行最终审批期限为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有利于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
十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执业操守,较好地完成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公司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及相关服务,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曙光 杨晓勇 段嘉刚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