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25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五常港路466号华策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梅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49名(代表4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9,397,9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01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5,579,6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9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818,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046%。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名(代表44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8,826,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08,578,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8%;反对8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8,006,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7%;反对8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3%;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808,657,3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740,6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8,085,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2%;反对740,6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8%;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08,578,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8%;反对8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8,006,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7%;反对8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3%;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莹、杨北杨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