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享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独立董事;
(三)单独或联合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需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七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如征集投票人仅对该次股东大会的部分提案征集投票权,应当明确披露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并就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权利进行特别提示。
第八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票行为和与征集投票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九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要求, 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二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三条 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其他召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人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住所、联
系方 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征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住址、联系方法、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三)征集投票权的目的;
(四)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体方案(含征集对象、征集起止时间、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被征集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提案人;
(六)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系或互为条件;
(七)征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八)征集人明确表明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及其理由;
(九)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征集人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表决意见;
第十四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五条 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填写须知;
(二)征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征集人的身份;
(四)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五)列示每一表决事项内容及同意、反对或弃权等投票表格,供股东选择;
(六)对于未作具体指示的表决事项,被征集人应明示征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表决;
(七)对选举董事、监事的委托书必须列出所有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姓名,并按照累积投票制规定的投票方法进行投票;
(八)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九)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
(十)被征集人签章。
第十六条 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附件同时使用、且经公司股东大会签到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实无误后方为有效:
(一)被征集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征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持股凭证;
(二)被征集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被征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持股凭证。
第十七条 被征集人的委托书及其附件,需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送达(可以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委托专人或以其他可以签收确认的方式)至征集人处。
第十八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持下述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
征集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征集人为 法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必备资 料;征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的,需出示和提供董事会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为独立董 事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
第十九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征集投票权时,应同时提供被征集人的委托书附件, 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后,方能行使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征集人所持有的投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附件等参会依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等 会议文件一并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