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2020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0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对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刘颖斐、蒋骁、姜颖、蒋春黔、孙燕萍及董事梅海金、姚鹃等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刘颖斐担任。
二、2020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了8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3月20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19年年报审计第二次沟通会议,讨论了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的初步审计意见,了解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表审阅意见。
2020年3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第四次会议召
开,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2019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19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020年4月21日,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年8月14日,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0年10月22日,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年11月30日,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境外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的议案。
2020年12月9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0年年报审计第一次沟通会议,会议讨论了2020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与注册会计师就年度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及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沟通。
2020年12月10日,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境外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的议案。
三、2020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信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清晰的认识,圆满完成了以前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在此过程中该所审计人员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大信在2019年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为确保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实际支付大信2019年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100万元,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30万元,合计人民币130万元,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及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大信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大信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为该计划具有可行性,同时督促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后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了《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基本上反映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达到了内部控制目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未发现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
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运作规范,切实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审阅了公司关联方交易专项报告,认为2020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一贯性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
四、对大信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对大信在2020年度审计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后认为:大信在本次年度审计工作中,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提议继续聘任大信为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综述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切实履行了责任和义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职工作,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完善内控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恪尽职守,密切关注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董事会客观、公正及独立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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