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审议的公司2020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2020年年度报告、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担保预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开展票据池业务、实施滨州年产5000吨YE项目、实施滨州年产5000吨植物蛋白酶项目、实施赤峰年产15万吨粗糖加工制品技改项目、2021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0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管人员的报酬确定能严格按照《公司2020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执行,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审查了公司当年的经营成果与薪酬计算依据,考核结果真实、准确。考核制度及考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及相关评价是客观、公允的;在年度报告披露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2020年度关联交易未超过审批的预计额度。公司2020年度所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一贯性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
四.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确认及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做出的预计。
五.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信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继续聘任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继续聘任该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往来资金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代关联方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超过正常结算期应收款等方式被关联方变相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预计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态度审议了《预计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就上述议案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加快子公司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经审查,公司现已发生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预计事项也符合有关部门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预计2021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进一步开辟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度,保障中长期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拓宽融资渠道,使公司获得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加快公司发展,增强盈利能力。本次预计也符合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预计2021年度开展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
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是从锁定风险角度出发,遵循的是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2021年度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对2021年度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有利于减少公司票据管理的成本,全面盘活票据资源,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开展票据池业务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上
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对实施安琪滨州年产5000吨酵母抽提物绿色制造项目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实施安琪滨州年产5000吨酵母抽提物绿色制造项目,扩大了公司整体YE产能,巩固了公司作为全球最大YE供应商的地位,有助于保障“十四五”各领域各业务的酵母制品供应。本项目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对实施安琪滨州年产5000吨植物蛋白酶解物绿色制造项目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实施安琪滨州年产5000吨植物蛋白酶解物绿色制造项目有助于聚焦用户需求和市场趋势,丰富微生物营养和食品调味等领域的产品线,打造产品组合,提升客户黏度,进一步巩固公司在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本项目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对实施安琪赤峰年产15万吨粗糖加工制品技改项目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实施安琪赤峰年产15万吨粗糖加工制品技改项目 进一步盘活赤峰公司糖业资产,提高资产
与人员效率,实现糖业减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对转变糖业经营模式,推进糖业长远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本项目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对2021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2021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方案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我们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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