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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关于签署《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22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投资合同仅为双方基于战略合作而签署的原则性、意向性投资合同,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投资合同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规定,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投资合同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在合肥市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或“本合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作目的及背景

宜春市拥有丰富的锂矿资源,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基础条件优越,宜春市正致力于发展锂电新能源首位产业,引进锂电新能源行业头部企业,全力打造全球有影响、全国排前列的锂电新能源产业城市。基于双方共同的发展愿望和相互契合的发展优势,公司拟在宜春实施建设国轩高科锂电产业园项目,并规划于宜春建立公司供应链区域总部,并设立研究院、验证院、检测院等研究机构。

二、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合同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国轩高科宜春锂电产业园项目。

1.2 项目金额:具体以实际项目投资为准。

1.3 项目建设内容:碳酸锂材料的提取、加工与应用,锂电池相关产业的投资。

2、项目用地

2.1 用地面积:乙方项目拟用地约500亩,其中一期项目拟用地约300亩,二期项目拟用地约200亩。该项目另计预留用地500亩。

2.2 乙方依法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出让程序按照《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宜区党办字[2018]96号)第九、十条执行。

3、甲方责任与义务

3.1 甲方为本项目成立领导小组,为项目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协调落户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建设经营环境。

3.2 为支持项目发展,甲方为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和出口补贴。

4、乙方责任与义务

4.1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投资建设。

4.2 乙方在甲方辖内实施锂电材料的研究,积极引进国家级检测、验证机构落户。

4.3 乙方将甲方定位为区域总部,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进优质上下

游企业与整合甲方辖内现有上下游企业并举,实现全产业链及供应链本土化。

4.4 乙方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工程报建程序,依法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手续,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各种排放物达到国家标准,并同步建设环保设施。

5、违约责任

5.1 非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可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需乙方提出申请,说明原因,书面报甲方审批。

5.2 乙方土地应用于本合同中项目建设,非经甲方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项目用地。

6、合同的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视适用情况而定)审议批准后方始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投资合同的签署对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视具体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2、本投资合同的签署,主要是基于宜春丰富的锂矿资源以及优惠政策,公司拟在宜春市进行动力锂电池产业链战略投资,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拓展市场空间,加强生产成本管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及利益。

四、风险提示

1、本投资合同仅为双方基于战略合作而签署的原则性、意向性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投资事项以后续具体实施为准。

2、本投资合同的实施尚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审批程序。

3、本投资合同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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