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被聘任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吉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