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三章 程序和责任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根据《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185号)、《咸阳市城镇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方案(试行)》(咸政办发〔2001〕59号)、《咸阳市城镇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暂行)》(咸劳发〔2001〕062号)、《咸阳市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咸劳发〔2001〕152号)、《咸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咸人社发〔2009〕203号)及兴平市政府有关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与上述政府法规规章一并贯彻执行。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本公司参加兴平市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本公司按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0.6%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有关规章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员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实施范围。凡本公司在册的合同制员工,符合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者,均实行员工生育保险。
第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兴平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本公司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员工符合本省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工计划外怀孕、生育不属生育保险范围,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生育保险管理。女工生育保险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缴费、协调及报销等事宜,公司计育办负责相关证件的办理。
第二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生育津贴:女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员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补助金、住房公积金均按原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主要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一)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补贴,按如下标准支付:
1.正常生育医疗费补贴1200元;
2.确因生理和病理原因,实施剖腹生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2500元;
3.妊娠10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补贴800元;
4.妊娠不满10周流产的,补贴150元;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100元;
6.生育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150元。
(二)女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工生育期间,分娩医院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医疗事故及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女工产假期间,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经医院证明,按照有关病假待遇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男职工享受的待遇。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职工享有10天护理假,假期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另外,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系未就业,且在计划内正常生育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第十条 定点医院。本市确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目前有四家:分别是兴平市人民医院、四零八医院、秦岭医院和一四五医院。女工生育、人流、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应到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本市分娩的,需提前在本市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备案,并填写《兴平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审批表》,否则所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女工经确诊怀孕后,持医院怀孕诊断证明、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兴平市生育保险经办中心领取女职工生育保险卡。
第十二条 女工计划内生育(人工流产、引产),产假期满或上班后,员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公司计育办填报《兴平市生育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
并将所分娩医院签署意见的《兴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准生证、婴儿出生、死亡或人工流(引)产证明、女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结算单等资料交给公司计育办。计育办将审核后的资料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去兴平市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办理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等事宜。
第十三条 申领男职工假期工资,需提供男职工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住院分娩的出院证原件,填报《咸阳市生育保险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结算审批表》,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兴平市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后,领取待遇。
第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系未就业的,申领补贴时,需提供男职工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住院分娩的费用结算单、出院证原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等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兴平市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后,领取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除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外,处以骗取生育保险费三倍数额以内的罚款,公司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各级政府相关法规相悖,适时修订。未尽事宜,适时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女工生育保险管理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