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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员工失业保险管理制度(2021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第四章 失业金的申领和发放第五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资金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本制度专指与本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2003]88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4]45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30号)等文件制定,本制度与上述文件及各级政府相关配套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本制度根据2009年5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第四条 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失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四部分构成。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失业保险金(简称失业金,下同);

(二)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

属的抚恤金;

(四) 领取失业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按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由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本公司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员工符合陕西省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

(一)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重新就业的;

(二) 应征服兵役的;

(三) 移居境外的;

(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 失业金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一) 本公司按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2%向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员工所在基层单位从每月支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核定,地税部门征收。

(四) 失业保险费缴纳时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按社平工资300%缴费。

第四章 失业金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员工失业后,本公司将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员工失业后,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公司为其开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及时到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办理失业金的有关手续。失业人员按月到经办机构或指定银行领取失业金。失业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标准的6%计发,随失业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按住院医疗费的7%申领一次性住院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失业金的2倍。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领取人与失业人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3500元。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陕劳社发2008[82]号规定:非农业人口遗属280元/月;农业人口遗属230元/月,按原核定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一次性发给。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金可由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陕劳社发[2007]58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金的期限。

第二十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第五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两种情况:

(一) 在职员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员工在职期间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由兴平市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

限合并计算,自已在本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二)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1. 失业人员跨统筹市、地转移的,凭迁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费不再划转。

2.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兴平市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各级政府相关法规相悖,适时修改。未尽事宜,适时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规定和待遇,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员工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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