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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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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邮编100004电话 +86 10 8566 5588传真 +86 10 8566 5120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
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1)第440A00305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交易所《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收悉。对落实函所提财务会计问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对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禾信仪器”)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
本回复中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问题2、关于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事项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于2020年到期后的续期情况,并视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2)主要零部件采购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关系;(3)开展外购仪器及组件销售业务的原因,是客户要求还是发行人自发行为;外购仪器及组件和自制仪器的差异,发行人外购仪器及组件是否因自身存在技术瓶颈;(4)收入季节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波动较大的原因,相关理由论述是否充分;(5)技术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依据,相关依据是否充分,结合相关内容详细分析技术服务在合同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销售合同中是否单独约定售后维保服务金额,售后维保服务是否构成一项单独履约义务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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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就问题(4)(5)(6)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收入季节性波动较大等情况,说明业务获取方式、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问题(4)、收入季节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波动较大的原因,相关理由论述是否充分
2017-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按季度分布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 |||||
聚光科技 | 天瑞仪器 | 三德科技 | 钢研纳克 | 平均 | 禾信仪器 | |
第一季度 | 15.79% | 20.17% | 16.99% | 20.23% | 18.30% | 3.04% |
第二季度 | 21.63% | 22.44% | 22.68% | 22.95% | 22.43% | 14.29% |
第三季度 | 29.08% | 22.57% | 27.92% | 25.76% | 26.33% | 18.64% |
第四季度 | 33.50% | 34.82% | 32.42% | 25.76% | 31.63% | 64.03% |
合 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18年度 | |||||
聚光科技 | 天瑞仪器 | 三德科技 | 钢研纳克 | 平均 | 禾信仪器 | |
第一季度 | 13.40% | 20.73% | 13.23% | 未披露 | 15.79% | 2.26% |
第二季度 | 21.89% | 20.73% | 22.01% | 未披露 | 21.54% | 23.42% |
第三季度 | 24.88% | 22.45% | 33.06% | 未披露 | 26.80% | 19.96% |
第四季度 | 39.84% | 36.09% | 31.70% | 未披露 | 35.88% | 54.37% |
合 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17年度 | |||||
聚光科技 | 天瑞仪器 | 三德科技 | 钢研纳克 | 平均 | 禾信仪器 | |
第一季度 | 12.82% | 14.71% | 17.80% | 未披露 | 15.11% | 4.36% |
第二季度 | 22.55% | 19.22% | 22.77% | 未披露 | 21.51% | 16.39% |
第三季度 | 24.02% | 22.19% | 25.21% | 未披露 | 23.81% | 3.45% |
第四季度 | 40.61% | 43.87% | 34.22% | 未披露 | 39.57% | 75.81% |
合 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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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9年,公司主营业务呈现明显的季节性特点,上半年收入占全年收入比重较小,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收入占全年收入比重较大。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虽然也呈现“上半年占比较小,下半年占比较大”的季节性特征,但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营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更为显著,具体原因如下:
1、(终端)用户结构
报告期内,公司(终端)用户主要为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该等客户采购一般遵守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和采购审批制度。受项目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管理等影响,公司分析仪器销售合同多签订于每年第二、三季度,从而导致公司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主要集中在下半年,验收则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而公司分析仪器均以取得客户的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该种情况使得公司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确认较多的分析仪器收入,从而导致公司收入的季节性波动。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产品除应用于环境监测领域外,还可应用于电力、冶金、石化、化工等,(终端)用户除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外,还包括相关行业的企业客户,客户结构相对分散,从而弱化季节性影响,因此总体上收入季节性波动较公司相对缓和。
2、产品监/检测对象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大气中PM2.5和VOCs的监测,因PM2.5和VOCs污染在秋冬季节较为严重,使得客户一般在第二、三季度采购仪器设备,
三、四季度进行仪器设备验收并投入使用,从而导致公司收入出现季节性波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产品应用范围与公司有所差异,其中聚光科技和天瑞仪器的产品除可用于大气监测外,还可用于食品、土壤、水质及工业过程等方面的监/检测,三德科技的产品主要用于煤炭、生物质能源和重油等方面的检测,钢研纳克的产品则主要应用于钢铁、冶金、有色、机械等方面的检测,上述监/检测对象的差异使得公司营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较为显著。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季节性特征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更为显著的原因是公司(终端)用户结构和产品监/检测对象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更聚焦。公司收入季节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波动较大的论述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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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技术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依据,相关依据是否充分,结合相关内容详细分析技术服务在合同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技术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依据,相关依据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技术服务业务包括技术运维服务和数据分析服务。公司认定上述技术服务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依据如下:
(1)公司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在合同受益期内相对均匀地向客户提供
报告期内,公司技术运维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提供仪器的清洁、调整、润滑、检验和测试等检修保养服务及远程仪器状态监看等日常性工作以及故障部件更换(如有)、耗材更换和软件升级(如需)等服务,以确保仪器正常运行,公司技术运维服务在合同受益期内相对均匀地向客户提供。
报告期内,公司数据分析服务主要内容是在合同受益期内利用自产仪器进行现场或远程数据采集工作,并根据采集的数据按客户要求按期出具数据分析报告(一般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在此过程中,利用自产仪器进行数据采集工作是数据分析服务的核心内容,出具报告则相对简单,因此公司数据分析服务的核心服务内容在报告期内相对均匀地向客户提供。
(2)客户在接受公司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即能享受相关服务的成果,达成合同目的
技术运维服务的目的是保证仪器正常运行,公司技术运维服务对应的仪器主要为公司自制仪器,公司具备保证仪器稳定、正常运行的能力,如仪器发生故障而不能稳定运行时,公司能立即组织检修,保证仪器在约定时间内恢复运营。因此,客户在接受公司日常技术运维服务的过程中即能达成合同目的。
数据分析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对污染物的成分、来源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并提出整治建议(如需要),相关数据分析报告是对监测所得数据进行的事实性分析。公司利用自身主打产品(比如SPAMS系列和SPIMS系列)开展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并按期向客户提供数据分析报告(通常包含污染物成分、浓度、来源及相关整治建议(如需要)等信息),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能够持续获得监测数据并按期接受技术服务报告,客户在此过程中利用监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即可达成合同主要目的(污染物成分及浓度监控、溯源和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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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技术服务在合同受益期内相对均匀地向客户提供,客户在接受公司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即能享受相关服务的成果、达成合同主要目的,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依据充分。
2、结合相关内容详细分析技术服务在合同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公司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均为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完成数据采集并按期提交分析报告或在一定期间内提供技术运维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完成数据采集并按期提交分析报告或向客户提供技术运维服务的同时,客户已得到准确的污染源监测数据及分析成果或获得仪器正常运行带来的经济效益,即表明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1)。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称“新收入准则”),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针对公司存在考核条款的技术服务合同,一方面公司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具备提供相关数据分析服务的能力及保证仪器稳定、正常运行的能力,在技术服务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考核要求对于公司而言易于实现;另一方面,根据公司历史数据,技术服务不存在考核不通过的情形,且发生扣款的概率极低。因此,公司认为相关合同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为零,按照合同金额确定合同交易价格,如实际发生偶发性零星扣款事项时,在实际扣款当期调整当期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技术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按照相关技术服务提供的进度,可合理确认履约进度,按照合同金额在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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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销售合同中是否单独约定售后维保服务金额,售后维保服务是否构成一项单独履约义务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销售合同中是否单独约定售后维保服务金额,售后维保服务是否构成一项单独履约义务及依据
公司分析仪器销售合同中通常附有1~3年不等的售后质量保证期限(以下简称“质保期”),质保期内公司对所售仪器进行免费保修,保修范围包括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部件的维修、耗材更换、软件升级,仪器调整、检验和测试等检修保养服务。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以及质保期结束后产生的售后服务费用,双方单独签订维修合同,公司向客户单独收取费用。
公司该等质保期内的售后维保服务未单独约定金额,该等售后服务不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相关依据如下:
(1)客户不具有单独购买质保期内售后维保服务的选择权
公司分析仪器销售合同中均附有售后质量保证条款,该等质保期内的售后维保服务为公司保证所售仪器性能质量的承诺,面向所有客户,客户不具有单独购买的选择权。
(2)该等质保期内的售后维保服务旨在保证所售产品性能质量,公司不提供单独增量服务
公司质谱仪产品属精密分析仪器,结构复杂,性能要求高,公司承诺在质保期内对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部件维修、耗材更换、软件升级、仪器检修保养等提供免费保修服务,旨在保证所售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及数据准确性。该等质保期内的售后维保服务系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即保证类质量保证,并非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增量服务。
因此,公司质保期内的售后维保服务不构成单独履约义务。
2、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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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仪器验收时
公司分析仪器验收通过并取得客户验收单时,按照合同不含税金额确认分析仪器收入,对因承担售后质保义务将要发生的支出暂不做会计处理。
(2)实际质保费发生时
公司因履行售后服务义务而实际发生的材料费、人工、差旅费等,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质保费”,相关会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质保费”,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3)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公司因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而预计发生的相关费用,确认为质保费用及预计负债,具体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为:
①根据分析仪器销售合同及对应验收单统计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尚处于质保期的仪器型号及数量;
②根据分析仪器销售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及验收单日期计算①中每台仪器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剩余的质保期限;
③计算①中每台仪器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应计提的质保费金额,计算公式为:
每台仪器应计提的质保费金额(预计负债)=质保费用计提标准×剩余质保期限,其中质保费用计提标准由售后服务部根据历史数据及经验进行估计;
④汇总③中计算结果,得出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各类产品对应的预计负债余额,期末期初预计负债余额之差即为增量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上述计算方法确定预计负债的增量金额并进行计提,相关会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质保费”,贷记“预计负债”。
3、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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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第七章
(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时,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本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可能会为所销售的商品提供质量保证,这些质量保证的性质可能因行业或者客户而不同。其中,有一些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即保证类质量保证;而另一些质量保证则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即服务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分析,对于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表明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客户虽然不能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但是,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应当按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对于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前述分析,公司质保期内的售后维保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根据公司的售后服务政策,公司一般给予客户1-3年产品免费质保期,对于质保期内发生故障的仪器,除因客户操作不当或操作环境不符合要求引起外,相关维修费由公司承担。对已销售但在质保期内的仪器,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应由公司承担的维修费属于公司在确认销售时需要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综合考虑了历史售后维修数据,同时对与售后维修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也予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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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预计负债的计提金额为公司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
综上,公司因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而发生和计提的相关费用,确认为质保费用及预计负债的上述具体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过程及意见
(一)针对问题(4)(5)(6)的核查程序及意见
针对问题(4)(5)(6),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按季度分布的营业收入构成表,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访谈发行人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相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更为显著的主要原因,查看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关于产品应用范围、客户群体等内容;
2、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技术服务的背景、主要内容、提供方式及实际执行情况;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技术服务收入确认方法和认定技术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依据;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技术服务合同,并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技术服务客户,了解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的交易合同信息、实际履行情况、考核及结算情况;
4、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大额技术服务合同(该部分合同在报告期累计确认技术服务收入金额占报告期内累计技术服务收入金额的比例为80.18%),关注发行人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方式、考核要求和结算等条款,结合技术服务成果提交情况、合同回款、质保金退回等情况复核相关项目的考核达标情况及其对确定合同交易价格的影响,评估发行人该部分技术服务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
5、综合对发行人技术服务的上述核查,评估发行人技术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依据是否充分,评价发行人技术服务在合同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访谈发行人售后服务部门相关负责人,查阅发行人主要分析仪器销售合同,了解发行人产品的售后质保政策、条款设置背景、质保服务的主要内容,评估发行人售后质保服务是否构成一项单独履约义务;访谈发行人财务部相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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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了解发行人售后质保服务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并查阅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评价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相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更为显著的原因是发行人(终端)用户结构和产品监/检测对象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更聚焦,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与其经营特点相契合;
2、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服务在合同受益期内相对均匀地向客户提供,客户在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完成数据采集并按期提交分析报告或在一定期间内提供技术运维服务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发行人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相关依据充分。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服务主要基于自产仪器进行,发行人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考核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相关考核条款对发行人易于实现,申报会计师已核查的上述技术服务合同中不存在考核不通过的情形,仅存在2.72万元零星结算扣款,占已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技术服务收入金额的比例为0.07%,对发行人相关合同交易价格影响极小,发行人针对该类合同按照合同金额在服务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并在实际发生零星扣款时调整扣款当期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未单独约定金额,不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发行人因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而发生和计提的相关费用,确认为质保费用及预计负债,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结合收入季节性波动较大等情况,说明业务获取方式、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意见
1、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终端)用户主要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受该等(终端)客户项目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管理和采购审批制度等影响,发行人分析仪器销售合同多签订于每年第二、三季度,安装调试工作主要集中在下半年,验收则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造成发行人收入的季节性波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销售模式下业务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直接获取,间接销售模式下业务通过商务谈判获取。其中,间接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客户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终端用户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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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过程及核查手段
针对发行人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模式下的不同业务获取方式,申报会计师的核查过程及核查手段如下:
①针对直接销售模式,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100万元以上的收入项目,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直接销售客户的招投标信息及发行人中标信息,并就查询结果与相关合同交易内容、价格等主要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发行人与直接销售客户之间交易的背景及业务真实性,已查询发行人直接销售客户对应的2017-2019年和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占各期需招投标项目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74%、
88.76%、92.78%和94.60%。
②针对间接销售模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间接销售客户收入对应的项目,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间接销售客户对应终端用户的招投标信息及发行人间接销售客户的中标信息,并就查询结果与发行人合同交易内容、价格等主要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之间交易的背景及业务真实性,已查询发行人间接销售客户对应的2017-2019年和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占各期间接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85%、95.51%、100.00%和84.52%。
(2)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销售模式下业务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间接销售模式下业务通过商务谈判获取,其中,间接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客户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终端用户订单;发行人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模式下的相关业务来源真实。
2、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意见
(1)核查过程及核查手段
针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函证、走访、实地察看已售设备运转状态、客户合同检查、招投标及中标文件查询、收入真实性测试及截止性测试、客户回款核查等程序,具体核查过程及核查手段如下:
1)客户函证:
①应收账款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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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客户,采用积极式函证方式,函证发行人客户的相关交易明细,主要内容包括合同金额、仪器验收时间、服务期间、累计收款金额等信息,并获取发行人客户直接回函;对回函不符事项核实原因并实施调节程序;对未回函事项实施替代程序。
应收账款函证客户的选样标准为:A、报告期各期末大于财务报表重要性水平的应收账款余额;B、剩余样本随机抽样;C、营业收入函证抽样所选中的客户。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应收账款发函金额分别为2,811.93万元、3,576.27万元、4,880.28万元和4,959.88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89.36%、89.72%、90.40%和90.41%。其中,回函相符直接确认金额分别为1,919.39万元、2,821.64万元、4,065.58万元和4,184.92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61.00%、70.79%、75.31%和
76.29%;回函不符调节后确认金额分别为246.63万元、226.89万元、200.93万元和
169.55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7.84%、5.69%、3.72%和
3.09%;未回函经替代程序确认金额分别为645.9万元、527.74万元、613.77万元和
605.42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0.53%、13.24%、11.37%和
11.04%。
②营业收入函证
选取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采用积极式函证方式,函证发行人客户的相关交易明细,主要内容包括合同金额、仪器验收时间、服务期间、累计收款金额等信息,并获取发行人客户直接回函;对回函不符事项核实原因并实施调节程序;对未回函事项实施替代程序。
营业收入函证客户的选样标准为:A、选取报告期内各期前十五大客户;B、剩余样本随机抽样;C、应收账款函证抽样所选中的客户。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发函金额分别为7,725.63万元、9,430.64万元、16,016.47万元和6,410.41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51%、75.61%、72.86%和83.49%。其中,回函相符直接确认金额分别为6,196.72万元、8,043.15万元、12,759.26万元和5,992.08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98%、64.49%、58.04%和78.05%;回函不符调节后确认金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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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386.32万元、749.88万元、378.48万元和28.30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8%、6.01%、1.72%和0.37%;未回函经替代程序确认金额分别为1,142.58万元、637.61万元、2,878.74万元和390.03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35%、5.11%、13.09%和5.08%。
2)客户走访及实地察看已售设备运转状态
①客户走访:
对发行人前十五大客户及间接销售模式下的终端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取得相关责任人确认的访谈记录、无关联关系的承诺;获取客户的工商资料;实地留影记录。访谈内容包括:客户的背景、业务规模等情况;客户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背景、合同金额、具体交易内容、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模式下的交货、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结算等环节的实际执行情况;技术服务项目的执行期间、服务成果及质量;客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申报会计师已走访报告期内客户及终端客户共计80家,对应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5,677.89万元、7,609.96万元、12,143.73万元和5,535.92万元,分别占各期营业收入的61.37%、61.01%、
55.24%和72.10%。
②实地察看已售设备运转状态:
在对发行人客户走访过程中实地察看已售设备的运转状态,在发行人终端用户处察看间接销售模式下已售设备的运转状态。
申报会计师已实地察看设备的客户和终端用户共计20家,对应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分析仪器收入金额分别为1,543.82万元、1,549.79万元、5,339.90万元和775.30万元,占各期分析仪器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22%、24.16%、64.69%和24.14%。(注:实地走访期间,部分发行人已售设备存放于远离访谈地点的项目现场或处于外地移动监测工作中,申报会计师未能在访谈地点实地查看相关设备运转状态,但已向被访谈人员获取相关设备的照片,此部分未纳入上述核查比例中。)
3)客户合同检查
8-2-15
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分析仪器收入项目及报告期内累计收入5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收入项目对应的销售合同,检查合同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权利义务等主要关键条款。
①针对分析仪器销售合同,关注交货、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结算等主要交易环节的权利义务约定,对比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模式下相关环节主要合同条款的异同,评价发行人分析仪器收入的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及行业惯例;
②针对技术服务合同,关注技术服务内容、服务期间、服务成果及质量要求、考核及结算等主要条款,评价发行人技术服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行业惯例。
申报会计师共检查报告期内152家客户销售合同,对应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7,701.92万元、11,176.20万元、20,124.48万元和7,150.00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25%、
89.61%、91.54%和93.13%。
4)招投标及中标信息查询
详见本题回复“1、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意见”的具体说明。
5)收入真实性及截止性测试
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100万元以上的分析仪器及技术服务收入项目,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
①针对分析仪器收入,获取并检查的收入确认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发货单、发货物流记录、客户签收单、安装调试记录、验收合格证明、发票及客户回款单据等,以确认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发生,并根据验收合格证明记载的日期,核实相关分析仪器收入是否被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②针对技术服务收入,获取并检查相关技术服务合同和服务成果资料,结合技术服务期限测算并复核发行人技术服务收入是否被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以及相关金额的准确性。
8-2-16
上述收入真实性及截止性测试已核查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7.59%、81.70%、83.86%和78.23%。
6)客户回款核查
①获取报告期各期前十五大客户的银行回单、银行汇票等原始单据,关注收付款方名称及金额,核对是否与发行人账面记录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申报会计师已核查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客户回款金额占各期客户回款金额比例分别为50.64%、51.70%、50.72%和73.30%。
②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账龄1年以上的客户以及应收账款逾期的客户期后回款记录,并检查对应的银行回单、银行汇票等原始单据,结合相关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估相关客户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和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2)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真实发生,不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
问题3、关于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理由和依据;(2)间接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业务获取的方式,发行人、直接客户、终端客户间合同签订情况、权利与义务关系;(3)结合生产经营特点,按设备销售、技术服务不同类别分别披露前五大客户、成本结构并作简要分析;(4)技术服务收入中,按照招投标、商务谈判等区分披露业务获取方式;
(5)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6)分析仪器的产品生产模式的具体情况。
请申报会计师就问题(2)(3)(4)(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8-2-17
一、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问题(2)、间接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业务获取的方式,发行人、直接客户、终端客户间合同签订情况、权利与义务关系
1、间接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业务获取的方式
在间接销售模式下,公司客户为在大气环境监测行业或相应区域内具有较强或一定实力的企业类客户,具体可分为以设备提供商进行销售和与地方企业合作进行销售,公司通过商业谈判方式获取该类业务。
以设备提供商进行销售的情形下,项目总包方(客户)在中标项目后,基于项目所需仪器设备,与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由公司向其提供中标项目所需的部分仪器设备。与地方企业合作进行销售的情形下,在销售过程中,终端客户需求信息由公司直接客户获取,公司直接客户主要进行终端客户招投标信息获取、与终端客户进行沟通谈判、部分技术支撑及相关服务等工作,而公司则主要从事与仪器设备相关的生产、运输及安装调试等工作。
2、发行人、直接客户、终端客户间合同签订情况、权利与义务关系
(1)合同签订情况
在间接销售模式下,直接客户系公司合作伙伴,公司对其不具有影响力或控制力,其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公司采购仪器设备后独立向终端用户销售,公司与直接客户、直接客户与终端用户之间的合同签订均独立进行。间接销售模式下,直接客户已明确知悉产品的最终需求方,直接客户根据终端客户的产品需求选择生产商,直接客户中标或与终端客户签订合同后,再与公司签署合同。
(2)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间接销售模式下,公司与直接客户、直接客户与终端用户之间的合同签订均独立进行,公司向直接客户履行合同义务并行使合同权利,而直接客户则向终端用户履行合同义务并行使合同权利。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仅有4份合同存在“背靠背”付款条款,涉及收入金额分别为281.53万元、500.00万元、317.05万元和0.00万元,占各期间接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0%、
13.11%、5.88%和0.00%,整体占比较低。
8-2-18
在间接销售模式下,公司义务主要为根据与直接客户签订的合同要求将产品运送至指定位置,并指派专业工程师前往客户指定地点对所售产品进行安装调试,公司确保所售产品在安装调试后的技术参数指标符合合同要求,并出具安装调试报告,验收合格之后按合同约定开始履行产品质保义务。直接客户是公司合同履约责任人,独立向公司承担合同履约义务,直接客户按合同要求对公司已交付并安装调试之后的产品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即视为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公司已履行完毕交付产品的合同义务,直接客户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四)经营模式”之“2、分析仪器业务模式”中补充披露。
问题(3)、结合生产经营特点,按设备销售、技术服务不同类别分别披露前五大客户、成本结构并作简要分析
1、按设备销售、技术服务不同类别分别披露前五大客户
(1)分析仪器前五大客户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分析仪器收入比重 |
2020年1-6月 | |||
1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 709.12 | 19.59% |
2 | 河南蓝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53.98 | 9.78% |
3 | 河南省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347.34 | 9.60% |
4 |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 329.56 | 9.10% |
5 | 宁波艾可艾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 266.45 | 7.36% |
合计 | 2,006.45 | 55.43% | |
2019年度 | |||
1 | 广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3,844.67 | 25.93% |
2 | 大同市环境监测站 | 706.97 | 4.77% |
3 | 北科航通科技有限公司 | 477.88 | 3.22% |
4 | 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 437.83 | 2.95% |
8-2-19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分析仪器收入比重 |
5 | 河南蓝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436.28 | 2.94% |
合计 | 5,903.64 | 39.82% | |
2018年度 | |||
1 |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 756.90 | 7.85% |
2 | 北京汇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728.45 | 7.56% |
3 | 广州开发区环卫美化服务中心 | 705.30 | 7.32% |
4 | 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611.76 | 6.35% |
5 | 运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 495.63 | 5.14% |
合计 | 3,298.03 | 34.22% | |
2017年度 | |||
1 | 广东科迪隆科技有限公司 | 639.66 | 8.18% |
2 | 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78.86 | 7.41% |
3 | 中节能天融科技有限公司 | 574.36 | 7.35% |
4 |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 542.81 | 6.94% |
5 |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 418.80 | 5.36% |
合计 | 2,754.49 | 35.24%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技术服务收入比重 | |
2020年1-6月 | ||||
1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561.79 | 13.84% |
8-2-20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技术服务收入比重 |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15.68 | 0.39% | |
小计 | 577.47 | 14.23% | ||
2 | 广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广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453.98 | 11.19% |
广州开发区环境监测站 | 42.16 | 1.04% | ||
小计 | 496.14 | 12.23% | ||
3 | 苏州深蓝空间遥感技术有限公司 | 201.26 | 4.96% | |
4 |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 169.34 | 4.17% | |
5 |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 166.32 | 4.10% | |
合计 | 1,610.53 | 39.69% | ||
2019年度 | ||||
1 | 广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广州开发区环境监测站 | 760.59 | 10.63% |
广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89.64 | 1.25% | ||
小计 | 850.23 | 11.88% | ||
2 |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 753.92 | 10.53% | |
3 | 南京市溧水生态环境局 | 705.57 | 9.86% | |
4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 205.01 | 2.86% |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18.87 | 0.26% | ||
小计 | 223.88 | 3.13% | ||
5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3.93 | 2.85% |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30.97 | 0.43% | ||
小计 | 234.90 | 3.28% | ||
合计 | 2,768.50 | 38.68% | ||
2018年度 | ||||
1 | 河南省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542.67 | 19.15% | |
2 |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 197.92 | 6.98% | |
3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 21.27 | 0.75% |
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 | 79.40 | 2.80% | ||
襄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 42.26 | 1.49% | ||
小计 | 142.93 | 5.04% |
8-2-21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技术服务收入比重 | |
4 |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36.79 | 4.83% | |
5 |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 122.20 | 4.31% | |
合计 | 1,142.51 | 40.31% | ||
2017年度 | ||||
1 |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 202.98 | 14.14% | |
2 |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 141.13 | 9.83% | |
3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 77.08 | 5.37% |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49.53 | 3.45% | ||
小计 | 126.61 | 8.82% | ||
4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87.52 | 6.10% | |
5 |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 82.36 | 5.74% | |
合计 | 640.60 | 44.63% |
8-2-22
2、按设备销售、技术服务不同类别分别披露成本结构
(1)分析仪器
报告期内,公司分析仪器成本按成本性质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587.91 | 35.52% | 2,570.15 | 45.27% | 1,309.32 | 38.21% | 1,537.27 | 60.71% |
直接人工 | 106.23 | 6.42% | 412.29 | 7.26% | 214.21 | 6.25% | 246.49 | 9.73% |
制造费用 | 69.10 | 4.18% | 228.73 | 4.03% | 191.63 | 5.59% | 191.40 | 7.56% |
配件成本 | 409.49 | 24.74% | 865.95 | 15.25% | 840.14 | 24.52% | 206.68 | 8.16% |
自制仪器成本小计 | 1,172.73 | 70.86% | 4,077.12 | 71.81% | 2,555.29 | 74.58% | 2,181.84 | 86.17% |
外购仪器及组件成本 | 482.31 | 29.14% | 1,600.31 | 28.19% | 871.06 | 25.42% | 350.19 | 13.83% |
分析仪器成本小计 | 1,655.04 | 100.00% | 5,677.43 | 100.00% | 3,426.35 | 100.00% | 2,532.03 | 100.00%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587.91 | 77.03% | 2,570.15 | 80.04% | 1,309.32 | 76.34% | 1,537.27 | 77.83% |
直接人工 | 106.23 | 13.92% | 412.29 | 12.84% | 214.21 | 12.49% | 246.49 | 12.48% |
8-2-23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制造费用 | 69.10 | 9.05% | 228.73 | 7.12% | 191.63 | 11.17% | 191.40 | 9.69% |
合计 | 763.24 | 100.00% | 3,211.17 | 100.00% | 1,715.15 | 100.00% | 1,975.16 | 100.00%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人工 | 251.52 | 26.34% | 392.20 | 25.80% | 68.78 | 12.80% | 82.46 | 30.52% |
差旅 | 145.29 | 15.22% | 254.01 | 16.71% | 26.08 | 4.85% | 17.67 | 6.54% |
设备折旧 | 39.32 | 4.12% | 92.24 | 6.07% | 28.55 | 5.31% | 27.19 | 10.06% |
材料 | 76.80 | 8.04% | 87.88 | 5.78% | 11.92 | 2.22% | 31.94 | 11.82% |
外购服务支出 | 441.87 | 46.28% | 693.61 | 45.63% | 402.17 | 74.82% | 110.97 | 41.06% |
合计 | 954.79 | 100.00% | 1,519.94 | 100.00% | 537.51 | 100.00% | 270.23 | 100.00% |
8-2-24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人工 | 251.52 | 26.34% | 392.20 | 25.80% | 68.78 | 25.73% | 82.46 | 30.52% |
差旅 | 145.29 | 15.22% | 254.01 | 16.71% | 26.08 | 9.76% | 17.67 | 6.54% |
设备折旧 | 39.32 | 4.12% | 92.24 | 6.07% | 28.55 | 10.68% | 27.19 | 10.06% |
材料 | 76.80 | 8.04% | 87.88 | 5.78% | 11.92 | 4.46% | 31.94 | 11.82% |
外购服务支出 | 441.87 | 46.28% | 693.61 | 45.63% | 131.99 | 49.38% | 110.97 | 41.06% |
合计 | 954.79 | 100.00% | 1,519.94 | 100.00% | 267.32 | 100.00% | 270.23 | 100.00%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招投标 | 2,463.68 | 60.71% | 2,936.52 | 41.03% | 1,304.67 | 46.03% | 537.08 | 37.42% |
商务谈判 | 1,594.24 | 39.29% | 4,220.47 | 58.97% | 1,529.77 | 53.97% | 898.15 | 62.58% |
合计 | 4,057.92 | 100.00% | 7,156.99 | 100.00% | 2,834.44 | 100.00% | 1,435.23 | 100.00% |
8-2-25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情况与主要客户”之“(二)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之“按设备销售、技术服务不同类别分别披露前五大客户”中补充披露。
问题(5)、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的主要影响如下:
1、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重大影响
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后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无重大差异。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各类收入的确认方法及时点如下:
项目 | 收入确认方法 | 履约义务 | 确认时点 |
分析仪器 | |||
SPAMS系列 | 以合同签订及交货(包括交付软件)为前提,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试运行(如有)结束后,以客户出具的验收单为依据确认收入。 | 某一时点履行 | 取得直接客户(与公司签署购销合同的主体)出具的验收单时。(注) |
SPIMS系列 | |||
其他自制仪器 | |||
外购仪器及组件 | 需要安装调试的,在安装调试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不需要安装调试的,在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 某一时点履行 | 取得直接客户(与公司签署购销合同的主体)出具的验收单或签收单时。(注) |
技术服务 | |||
数据分析 | 根据技术服务的执行情况,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或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 某一时段内履行 | 在合同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技术运维 |
8-2-26
2、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事项(1):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公司将与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相关、不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收取对价的权利计入合同资产(一年以上到期的合同资产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并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金额。
事项(2):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公司将与销售商品及与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本公司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2020年1月1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12.31 | 调整数 | 2020.01.01 | 新收入准则调整事项 |
应收账款 | 4,845.31 | -554.27 | 4,291.04 | 事项(1) |
合同资产 | - | 329.64 | 329.64 | 事项(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13.61 | 8.52 | 222.13 | 事项(1)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59 | 167.83 | 172.42 | 事项(1) |
预收款项 | 5,899.22 | -5,899.22 | - | 事项(2) |
合同负债 | - | 5,899.22 | 5,899.22 | 事项(2) |
盈余公积 | 860.85 | -4.83 | 856.02 | 事项(1) |
未分配利润 | 10,487.18 | -43.44 | 10,443.74 | 事项(1) |
8-2-27
1、访谈发行人营销部门负责人,查询发行人间接销售客户的业务合同、发货单、发货物流记录、客户签收单、验收合格证明、发票及收款银行回单等资料,走访发行人主要直接客户及终端用户,核查间接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业务获取的方式,发行人与直接客户、直接客户与终端用户间的合同签订情况及权利与义务关系;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明细表,访谈发行人营销部门负责人,并查阅相关行业政策资料,复核发行人设备销售与技术服务的前五大客户收入金额及变动原因;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成本明细表,分别计算分析仪器和技术服务的成本构成,并访谈发行人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成本变动的主要原因;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明细表,复核发行人招投标模式和商务谈判模式下技术服务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5、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具体业务类型及收入确认方法,与收入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比对,核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间接销售模式下,发行人通过商业谈判方式获取业务,具体可分为以设备提供商进行销售和与地方企业合作进行销售;直接客户系发行人合作伙伴,发行人对其不具有影响力或控制力,其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发行人采购仪器设备后独立向终端用户销售,发行人与直接客户、直接客户与终端用户之间的合同签订均独立进行;发行人与直接客户、直接客户与终端用户之间的合同签订均独立进行,公司向直接客户履行合同义务并行使合同权利,而直接客户则向终端用户履行合同义务并行使合同权利;
2、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发行人分析仪器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占分析仪器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5.24%、34.22%、39.82%和55.43%,2017-2019年占比较为稳定;发行人技术服务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63%、40.31%、38.68%和39.69%,整体呈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发行人自制仪器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构成,自制仪器成本各项目占比在报告期内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服务成本由人工、差旅、设备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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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和外购服务支出构成,其中外购服务支出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逐渐由单一服务提供商向综合服务提供商发展,在日常技术开展过程中,将自身无法独立完成的内容及部分与核心技术无关、难度较小、性价比不高的内容委托给第三方公司进行所致;
3、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发行人技术服务收入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的比例为37.42%、46.03%、41.03%和60.71%,通过商务谈判方式获取的比例为
62.58%、53.97%、58.97%和39.29%;
4、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无重大差异;发行人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并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了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本回复仅向上交所报送及披露(如适用)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