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ONGYIZHO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901厂房)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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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1 ...... 2
问题2 ...... 5
问题3 ...... 14
问题4 ...... 29
问题5 ...... 45
问题6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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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重要性进行排序,并补充、完善以下内容:(1)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比较低;(2)发行人控股股东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存在关联关系;(3)结合同行业企业的产能情况及发行人募投项目产能投产计划,完善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回复:
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章节进行了梳理,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重要性进行排序。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的顺序调整为:“(一)技术升级迭代风险”“(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三)国际贸易摩擦风险”“(四)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比较低的风险”“(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风险”“(六)主要客户变动风险”“(七)2020年经营业绩同比下滑的风险”“(八)租赁资产未能续租的风险”。
同时,本次修订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中的“(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补充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的“(四)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比较低的风险”和“(八)租赁资产未能续租的风险”,补充披露后的内容如下: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鉴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属于关键战略材料,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国际上的主要参与者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源进行相关产品的开发,我国目前也存在一批企业正在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研发和生产。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统计数据,2019年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总产能约达6.46万吨,其中行业内主要企业荷兰帝斯曼的产能为17,400吨,江苏九九久的产能为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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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而公司2019年产能为1,750吨,2020年1-6月产能为2,150吨,与同行业企业在产能规模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一期)”及募投项目“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建成后,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将达到5,560吨/年,但随着近年来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量持续增长,将可能吸引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继续扩充产能,行业竞争将日益激烈。若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把握客户需求,进一步增强研发实力,将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国际行业巨头凭借自身的底蕴积累,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可能针对行业内的参与者采取更激进的竞争策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国际行业巨头可能会对公司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竞争措施,公司可能会面临国际行业巨头更大的竞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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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比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857.75万元、1,095.92万元、1,302.72万元和775.5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08%、3.75%、4.32%和5.30%,研发投入及占比相对较低。发行人未来若不能在生产工艺、产品性能以及产品种类上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则可能影响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
(八)租赁资产未能续租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租赁山东泰丰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的年产能为600.00吨,占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总产能的比例为27.91%。报告期各期,山东泰丰基地纤维的产量占各期纤维总体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28.87%、33.94%、39.95%和39.41%,山东泰丰基地纤维的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37%、25.91%、24.22%和24.55%。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的资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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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协议的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与山东泰丰商议续租事宜。若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共识,则公司短期内面临产能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一定影响。”除上述三项修改内容外,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了“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如下: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国投贸易,实际控制人为国投集团。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投资本,其控股股东为国投集团。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与联席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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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比较低的原因,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完善科技创新能力相关信息披露;(2)结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在“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中的具体贡献,获奖各单位在该项目中的主要职责排序情况,并在招股书明书中完善关于获奖项目中具体贡献的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比较低的原因,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完善科技创新能力相关信息披露
(一)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比较低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857.75万元、1,095.92万元、1,302.72万元和775.5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8%、3.75%、4.32%和5.30%,研发投入金额相对较低主要系:2017年至2019年,发行人研发费用仅归集了专职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而辅助研发技术人员由于同时参与研发活动,以及生产等活动,其产生的费用按照其主要的工作职能进行归集,相应计入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2020年1-6月,发行人加强对研发费用的归集,针对辅助研发技术人员的工资按照其参与研发项目的工时计入研发费用中。在核算口径变化的情况下,2020年1-6月,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为775.5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幅117.43%,整体研发投入呈现一定增幅,但与当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研发投入占比8.55%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系:发行人基于过往多年积累,相关技术储备较为雄厚,相关技术成熟度较高,因此研发投入及占比相对较低。
发行人作为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始终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致力于丰富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种类、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纤维性能。在超高分子量聚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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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纤维领域,发行人将进一步向高端防弹用超高强型纤维(在保持断裂强度≧42cN/dtex的同时,模量≧1,800cN/dtex)、高端绳缆用超高强、高耐磨纤维的开发(缆绳专用纤维达到强度≧36cN/dtex,且耐磨性能提升40%-50%)、抗蠕变纤维、医疗专用等功能性纤维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纤维的性能,满足下游应用领域的需求;在复合材料领域,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大高性能轻量化聚乙烯混杂防弹头盔的开发、轻量化防护材料的开发以及防弹防刺材料的研发等产品的研发投入,在复合材料减轻重量的前提下,提升防护性能。
(二)发行人具备持续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说明
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发行人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作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下属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分会副会长单位,先后参与起草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科技创新企业、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等殊荣。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境内专利授权43项,其中27项为发明专利;拥有境外专利授权18项,全部为发明专利。发行人高度重视研发创新工作,历年来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研发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以及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体情况如下:
1、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种类方面:发行人持续科技创新,不断丰富产品种类,通过原液添加改性,在2013年开发出有色纤维,纤维颜色不断丰富,目前拥有十余种不同色系的有色纤维、在2015年开发出耐切割纤维、在2018年开发出绳缆专用高强纤维、在2019年开发出抗菌和竹炭纤维、在2020年开发出高耐磨纤维,进一步拓展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品种,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原材料利用率。此外,发行人目前正在研发抗蠕变纤维、医疗专用纤维等产品。
2、在单丝纤度方面:发行人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进行改良,突破了单丝细化的技术瓶颈,单丝的纤度持续细化,其中2009年单丝纤度达到3.0D、2011年达到1.5D、2017年至今提升至0.95D,单丝的细化不但提高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的物理性能,同时提升整体行业下游的应用水平。目前荷兰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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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曼的单丝纤度为0.8D,未来发行人将继续提高单丝纤度,为国产化应用提供支撑。
3、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不断提升: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和初始模量是衡量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的三大重要指标。作为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一直重视研发创新,提升产品性能指标。发行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提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阶段:
阶段 | 主要产品技术指标 | |
2000-2004年 | 断裂强度(cN/dtex) | 28 |
初始模量(cN/dtex) | 1,000 | |
断裂伸长率(%) | 3 | |
2005-2011年 | 断裂强度(cN/dtex) | 32 |
初始模量(cN/dtex) | 1,200 | |
断裂伸长率(%) | 3 | |
2012-2015年 | 断裂强度(cN/dtex) | 35 |
初始模量(cN/dtex) | 1,300 | |
断裂伸长率(%) | 3 | |
2016-2017年 | 断裂强度(cN/dtex) | 37 |
初始模量(cN/dtex) | 1,300 | |
断裂伸长率(%) | 3 | |
2018-2020年 | 断裂强度(cN/dtex) | 41.9 |
初始模量(cN/dtex) | 1,710 | |
断裂伸长率(%) | 3 |
目前发行人正在着手研发新一代超高强聚乙烯纤维,进一步提升其断裂强度和模量,在保持断裂强度≥42cN/dtex的同时模量≥1,800cN/dtex,从而满足高端军事装备领域的需求。
4、在无纬布方面:发行人通过优化无纬布的结构、树脂体系设计和超高强纤维,不断开发轻量化无纬布。发行人各阶段无纬布的主要性能指标如下:
阶段 | 性能指标m/s(3.66kg/m2,9mm实弹V50) | |
2001-2008 | 间歇片,产量低、价格高 | 300-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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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 性能指标m/s(3.66kg/m2,9mm实弹V50) | |
2009-2013 | 连续片,产品利用率大幅提高 | 320-380 |
2014-2019 | 宽幅连续片,产品性能及可应用性大幅提高 | 520-560 |
2020至今 | 满足轻量化、舒适化,多应用 | 570-590 |
发行人现阶段无纬布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更加轻便的防护用品将降低穿戴的疲惫感,帮助士兵保持警觉,提升部队整体的作战能力和耐久性。
5、在防弹制品方面:发行人设计开发出防弹衣、防弹背心、多型防弹头盔、防弹板、陶瓷复合防弹材料、防弹装甲板等下游防弹制品。2020年1月14日,根据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警盾-2019”防护装备公开比测活动检测结果通知单》,公司的防弹衣和防弹头盔分别在比测活动中获得第一名和第二名。2021年1月22日,根据“警盾-2020”警用防刺服挑战赛组委会出具的《“警盾-2020”警用防刺服挑战赛成绩通知单》,公司B类芳纶材质防刺服在满足防刺标准的情况下,重量、厚度和柔软度3个指标在比测活动中均获得第一名。
综上所述,发行人持续的科技创新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不断丰富纤维产品的种类,扩大其应用领域,二是持续提升纤维产品核心性能指标,三是积极推动下游无纬布和防弹制品的普及和应用。
工信部于2019年11月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列为关键战略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发行人作为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之“(三)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突出”补充披露公司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体如下:“
(三)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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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设立以来,发行人深耕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凭借二十余年的研发创新、技术进步与产品积累,形成“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并有效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成为少数可以同时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发行人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作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下属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分会副会长单位,先后参与起草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科技创新企业、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等殊荣。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境内专利授权43项,其中27项为发明专利;拥有境外专利授权18项,全部为发明专利;另有17项境内发明专利已在申请中。发行人高度重视研发创新工作,历年来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研发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以及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体情况如下:
1、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种类方面:发行人持续科技创新,不断丰富产品种类,通过原液添加改性,在2013年开发出有色纤维,纤维颜色不断丰富,目前拥有十余种不同色系的有色纤维、在2015年开发出耐切割纤维、在2018年开发出绳缆专用高强纤维、在2019年开发出抗菌和竹炭纤维、在2020年开发出高耐磨纤维,进一步拓展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品种,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原材料利用率。此外,发行人目前正在研发抗蠕变纤维、医疗专用纤维等产品。
2、在单丝纤度方面:发行人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进行改良,突破了单丝细化的技术瓶颈,单丝的纤度持续细化,其中2009年单丝纤度达到3.0D、2011年达到1.5D、2017年至今提升至0.95D,单丝的细化不但提高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的物理性能,同时提升整体行业下游的应用水平。目前荷兰帝斯曼的单丝纤度为0.8D,未来发行人将继续提高单丝纤度,为国产化应用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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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不断提升: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和初始模量是衡量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的三大重要指标。作为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一直重视研发创新,提升产品性能指标。发行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提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阶段:
阶段 | 主要产品技术指标 | |
2000-2004年 | 断裂强度(cN/dtex) | 28 |
初始模量(cN/dtex) | 1,000 | |
断裂伸长率(%) | 3 | |
2005-2011年 | 断裂强度(cN/dtex) | 32 |
初始模量(cN/dtex) | 1,200 | |
断裂伸长率(%) | 3 | |
2012-2015年 | 断裂强度(cN/dtex) | 35 |
初始模量(cN/dtex) | 1,300 | |
断裂伸长率(%) | 3 | |
2016-2017年 | 断裂强度(cN/dtex) | 37 |
初始模量(cN/dtex) | 1,300 | |
断裂伸长率(%) | 3 | |
2018-2020年 | 断裂强度(cN/dtex) | 41.9 |
初始模量(cN/dtex) | 1,710 | |
断裂伸长率(%) | 3 |
目前发行人正在着手研发新一代超高强聚乙烯纤维,进一步提升其断裂强度和模量,在保持断裂强度≥42cN/dtex的同时模量≥1,800cN/dtex,从而满足高端军事装备领域的需求。
4、在无纬布方面:发行人通过优化无纬布的结构、树脂体系设计和超高强纤维,不断开发轻量化无纬布。发行人各阶段无纬布的主要性能指标如下:
阶段 | 性能指标m/s(3.66kg/m2,9mm实弹V50) | |
2001-2008 | 间歇片,产量低、价格高 | 300-340 |
2009-2013 | 连续片,产品利用率大幅提高 | 320-380 |
2014-2019 | 宽幅连续片,产品性能及可应用性大幅提高 | 520-560 |
2020至今 | 满足轻量化、舒适化,多应用 | 570-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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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现阶段无纬布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更加轻便的防护用品将降低穿戴的疲惫感,帮助士兵保持警觉,提升部队整体的作战能力和耐久性。
5、在防弹制品方面:发行人设计开发出防弹衣、防弹背心、多型防弹头盔、防弹板、陶瓷复合防弹材料、防弹装甲板等下游防弹制品。2020年1月14日,根据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警盾-2019”防护装备公开比测活动检测结果通知单》,公司的防弹衣和防弹头盔分别在比测活动中获得第一名和第二名。2021年1月22日,根据“警盾-2020”警用防刺服挑战赛组委会出具的《“警盾-2020”警用防刺服挑战赛成绩通知单》,公司B类芳纶材质防刺服在满足防刺标准的情况下,重量、厚度和柔软度3个指标在比测活动中均获得第一名。
综上所述,发行人持续的科技创新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不断丰富纤维产品的种类,扩大其应用领域,二是持续提升纤维产品核心性能指标,三是积极推动下游无纬布和防弹制品的普及和应用。
工信部于2019年11月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列为关键战略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发行人作为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结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在“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中的具体贡献,获奖各单位在该项目中的主要职责排序情况,并在招股书明书中完善关于获奖项目中具体贡献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中的具体贡献,获奖各单位在该项目中的主要职责排序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之“(四)发行人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中规定情形之“1、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第二项的依据”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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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第二项的依据
(1)获奖单位情况
2009年12月,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联合推荐,公司(以中纺投资的名义)与东华大学、宁波大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共五家单位共同研发、推进的“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的冯向阳因在项目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个人也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2)各单位在获奖项目中承担的职责和贡献情况
经过多家单位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协作攻关,公司(以中纺投资的名义)与东华大学等单位攻克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制备的一系列关键技术,并研制了关键设备。在突破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建立了从纤维制备到军警用防弹防护装备生产的完整产业化体系。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各单位贡献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 主要职责和贡献情况 |
东华大学 | 东华大学的主要贡献情况:1、创建了立足国内原料的溶剂、萃取剂体系;自主开发了以预溶胀和双螺杆挤出技术为特征的连续快速溶解新工艺,发明了聚乙烯冻胶纺丝专用双螺杆挤出机;制定了连续萃取、干燥及多级超倍拉伸工艺,发明了多级萃取机和百束拉伸机,创建了自主的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生产工艺;2、在此研究基础上,东华大学相继与宁波大成、湖南中泰和中纺投资合作进行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使我国成为了继美国、荷兰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国家,推动了我国高性能纤维及应用的国产化进程;3、在产业化过程中,东华大学一直致力于高强高模聚乙烯冻胶纺丝的研究,在学校建立了一条冻胶纺丝试验线,深入研究了聚乙烯冻胶纺丝的缠结与解缠机理,研究了冻胶纤维的萃取、干燥及拉伸机理,为产业化生产工艺的制定与优化提供了实验依据,发明了纳米粒子改性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方法并成功用于纤维产业化生产。 |
宁波大成 | 宁波大成的主要贡献情况:1、国内首家实现了超高强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率先为我国高性能纤维行业起到了示范和引领效应,对促进行业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国化纤行业提高整体水平,向世界化纤领域发展前沿迈进具有重大作用;2、在本项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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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主要职责和贡献情况 |
获授权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3、产品广泛应用国防军需、防弹防护、航天航空、海洋工程、建筑增强等领域。 | |
湖南中泰 | 湖南中泰实施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与连续式宽幅无纬布的产业化,主要贡献为:1、完成了项目研发的全部课题,掌握了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创立了以双螺杆挤出机为核心的纤维制备工艺、连续式宽幅无纬布制造工艺和成套生产装备及关键技术,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和产品相比,总体水平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形成年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连续宽幅无纬布各1,500吨的产能规模;3、在本项目中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4项。 |
中纺投资 | 中纺投资为东华大学高强聚乙烯纤维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具体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纺投资的主要贡献为:1、成功解决了高强聚乙烯纤维产业化进程中遇到的设备、工艺难题。自主研发了高强聚乙烯纤维的全套工业化生产装置;2、解决了高分子量聚乙烯原料、溶剂、添加剂、萃取剂的遴选和配伍难题,并率先采用环保型碳氢清洗剂,完善了萃取剂回收工艺及装备,实现了清洁生产;3、定型了断点生产工艺,优化了高倍牵伸工艺及装备,进一步提高了纤维制造精度及质量;4、成功的将无机纳米粒子用于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生产,使纤维的力学模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从而使产业化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的性能可以与国外公司产品抗衡,打破了国外公司的产品垄断;5、形成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600吨/年、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制品200吨/年的产能;6、在本项目中获授权境内发明专利2项、境外发明专利1项。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 | 在本项目的研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的主要贡献:1、多渠道获取了充分的研究资料数据,对国外纤维和无纬布样品的理化和加工性能指标进行了测试分析,全面掌握了该领域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信息,为进行高强高模纤维和无纬布材料的自主技术创新确立了明确的目标和总体发展的技术框架;2、根据单兵防护装备研制对防弹材料性能的要求,制定了性能提高和质量改进方案;3、根据我军单兵弹道防护的需求,改进和提升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和连续宽幅无纬布材料的工艺技术水平,研制出了单兵防护装备专用型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和连续宽幅无纬布材料;4、研究了专用型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和连续款宽幅无纬布材料的弹道防护性能和军用防弹衣制造的工艺技术,研制成功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无纬布材料军用防弹衣,通过了“全军后勤装备定型委员会”的装备定型,现已装备中国人民解放军。 |
如上所述,宁波大成、湖南中泰和同益中(以中纺投资名义)作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实施单位,三家分别实现了产业化,各家在产业化过程中采用的溶剂和原辅料等都各有差异,且在生产工艺上也各有侧重点,实现的产品也各有特色。相对于其他参与单位,同益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主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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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高强聚乙烯纤维的全套工业化生产装置,并在产业化过程中,不断完善生产工艺,成功解决了高分子量聚乙烯原料、溶剂、添加剂、萃取剂的遴选和配伍难题,并率先采用环保型碳氢清洗剂,实现清洁生产,同时成功的将无机纳米粒子用于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生产,使纤维的力学模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从而使产业化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的性能可以与国外公司产品抗衡,打破了国外公司的产品垄断,因此同益中对获奖项目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系获奖项目的主要参与单位之一。基于上述,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之第(二)项“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1、检查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费用发生的凭证、发票及付款记录等,了解研发费用的归集方式以及研发投入较低的原因;
2、查阅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资料、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文件;
3、查阅发行人获得的奖项,以及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标准;
4、获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检测报告,以及主要产品的获奖情况,了解发行人产品性能指标提升的研发历程;
5、获取发行人2009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申报文件及其中的推荐书,以及中纺投资出具的说明;
6、查阅中纺投资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了解其各子公司的业务情况;
7、对2009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东华大学的主要参与者,以及公司主要参与者冯向阳进行访谈,确认获奖单位的职责情况以及同益中的贡献情况;
8、访谈发行人核心研发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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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较低主要系核算口径不同所致,即2017-2019年发行人研发费用仅归集了专职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未针对辅助研发技术人员的工资按照其参与研发项目的工时计入研发费用中,发行人具备持续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结合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相关申报材料以及中纺投资的说明,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3、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善科技创新能力相关信息披露,以及发行人在获奖项目中具体贡献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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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请发行人:(1)针对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有关报告,进一步说明在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整体处于供不应求状态的情况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与产量差距较大的原因,以及我国出口量大于进口量的原因;(2)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大量增加产能后,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及相关安排;(3)针对申请文件有关“国内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整体呈现中低端产能富余、高端产能紧缺的情况”的表述,进一步说明中低端和高端市场的划分标准,市场竞争格局和产品结构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完善国内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市场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明确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属于高端产品。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针对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有关报告,进一步说明在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整体处于供不应求状态的情况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与产量差距较大的原因,以及我国出口量大于进口量的原因
(一)在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整体处于供不应求状态的情况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与产量差距较大的原因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20-2025年中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2019年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总产能约达
4.10万吨,2019年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总产量和理论需求量分别约为2.40万吨和4.15万吨,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整体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产能与产量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其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的产能通常以标准规格进行计量,企业实际生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具体规格种类较多,导致其产量与产能存在差距。主要生产超高强型纤维和细旦纤维的企业,其生产效率较以生产常规纤维为主的企业低,从而导致其在产能利用率较高的情况下,生产的纤维产量相对较低。通常来说,2,000吨产能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用来生产400D纤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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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约能生产2,000吨,若用来生产100D纤维每年则约能生产500吨。例如,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江苏九九久生产常规纤维、细旦、粗旦、高强等多种规格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其2019年产能为10,000吨,其实际产量为7,468.21吨;千禧龙纤主要生产细旦丝,以400D规格计量的2019年产能为2,611吨,以400D规格折算计量的2019年产量为2,543.97吨,但其实际产量约为1,450.27吨。
第二,随着近年来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需求量持续增长,2018年和2019年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理论需求量分别为3.48万吨和4.15万吨,吸引行业内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主要企业产能不断扩充。但由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存在较高的技术门槛,部分企业刚加入该行业或产能扩张后,未能掌握制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核心工艺及技术,实际产量及产品品质仍未达到生产线的设计标准,生产的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导致其开工率较低。如山东泰丰年产6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在租赁给发行人之前,其年生产量仅为200吨。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统计数据,2019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的产能转化率仅为58.54%,满负荷生产企业以及产量2,000吨/年以上企业数量较少。
(二)我国出口量大于进口量的原因
根据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19年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的出口量为3,354.9吨,进口量为402.1吨;2020年1-7月,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的出口量为1,866.8吨,进口量为308.3吨,出口量均明显大于进口量。
我国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具有产能优势,2019年,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约为4.10万吨,占全球总产能的60%以上。同时,我国在成本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我国部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通过出口方式满足境外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内企业研发生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在指标和功能方面,基本已达到国际领先的同等水平,因此,除部分高端领域外,我国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供应上基本实现了自给自足,从而降低了对国外产品的进口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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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随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的不断提升、下游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在全球范围内也稳定增长。2019年,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理论需求量约为8.60万吨,产能达到6.46万吨,其中我国理论需求量约为4.15万吨,产能约为4.10万吨;其余国家需求量约为4.45万吨,产能约为2.36万吨,国外需求缺口大于我国,即使境外企业全部将产能转化为产量,也无法满足境外市场的需求。而我国作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主要产能国,生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性能基本已达到国际领先的同等水平,在境外整体需求量大于我国整体需求量的背景下,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企业重点向毛利率更高的境外市场进行拓展。因此,我国部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用于出口以满足全球市场的整体需求。
受上述因素的影响,我国出口量大于进口量。
二、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大量增加产能后,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及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1、“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的实施,将新增2,24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年生产能力;2、“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将新增2,000吨防弹无纬布、50万块防弹胸插板和18万顶头盔的年生产能力。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预计于2023年下半年建成并达到规划生产能力。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具体安排如下:
(一)公司复合材料产量的增长带动新增产能的消化
公司积极向毛利率更高的复合材料领域拓展,将自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优先用于无纬布的生产,并进一步将无纬布加工成防弹制品。“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将大幅提高对公司新增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和无纬布的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无纬布的投入产出比平均为1.15,据此测算,年产2,000吨无纬布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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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需求量约为1,739.13吨,占募投项目新增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年产能的
77.64%。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新增产能将主要由自产无纬布的需求消化,自产无纬布亦主要用于自产防弹胸插板、头盔等防弹制品的生产。
2020年,发行人复合材料的销量为521.71吨,2017年-2020年,发行人复合材料销量复合增长率约为36%,假设未来几年发行人复合材料业务仍保持该增长率,至募投项目投产后的2024年,预计发行人复合材料产品销量约为1,785吨。此外,发行人目前已取得研发成果的HA894和WB876型号的无纬布正在陆续投放市场,未来也会增加销售量。
(二)抓住国内外防弹制品需求增长契机,促进产能消化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复合材料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3,649.71万元、2,792.05万元、6,324.22万元和5,383.14万元,占复合材料整体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35%、
44.69%、54.67%和74.07%,实现了较快增长。
随着高性能纤维技术的突破及成本的降低,高性能纤维防弹产品也将进一步在全球各个国家的军队和警察系统普及,为防弹类纺织品的应用带来进一步增长的空间。根据GVR的预测,至2025年,防弹类纺织品的全球市场规模将扩大至23.28亿美元,欧洲和北美地区仍是防弹类纺织品最主要的市场,预期2025年其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7.54亿和6.94亿美元。报告期内,受限于复合材料产能影响,发行人尚有较多国家和地区的复合材料市场未进入。公司生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防弹制品的产品性能已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性能,具有优良的防弹性能和超高的性价比,在国际防弹制品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未来,随着复合材料产能的释放,公司将加大对海外市场的开发力度。
国内方面,2013年以来,公司多次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弹制品相关项目的研发,研发生产的防弹装备符合我国军用、警用标准,最终应用于我国军警领域。近年来,随着防弹制品性能持续优化和军警装备的更新换代,中国人民解放军加大了对防弹制品的采购需求,为公司扩大复合材料产品的销售提供了良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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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将以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为契机,引进行业领军研发人才、高端工艺技术装备人才、专业化的管理人才和国际化的市场营销人才,提高管理能力,打造专业化、国际化的营销团队,提前布局国内外目标市场。公司将继续加强员工业务水平培训,加快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强的业务人才。公司将继续完善研发机制、人才培养机制、激励机制,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能力,保持并扩大技术优势,为生产经营的扩大做好支持准备工作。
(四)加强与现有重点客户合作,积极开拓新客户,提高对外销量
报告期各期,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整体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12.03%、
124.13%、123.97%和46.57%(按全年折算,2020年1-6月的产能利用率93.14%),无纬布的整体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1.99%、98.22%、135.69和91.99%,均处于较高水平,公司面临相关产品产能不足的问题。
报告期内,在产能受限的情况下,公司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和无纬布优先用于满足自用生产和现有重点客户的需求,制约了公司对外销售的增长和新客户的开拓,且对外销售侧重于毛利率较高的出口业务,制约了国内市场的开发。
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将在满足自用需求的前提下,抓住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的机会,加强与现有重点客户的合作,并积极开拓国内外新客户,提高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和复合材料的对外销量和市场占有率,促进新增产能的消化。
(五)积极拓展下游应用领域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具有超高强度、超高模量、低密度、耐磨损、耐腐蚀等优异性能,在纺织、体育器械和建筑等民用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价格的下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在民用领域的应用快速普及。前瞻产业研究院预测,至2025年,家纺、体育器械和建筑等行业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需求量分别约为1.30万吨、0.75万吨和1.05万吨,年复合增长率均在10%以上。
随着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产能的提升,公司将积极向纺织、体育用品等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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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拓展,抢占民用领域市场份额。公司已储备了“竹炭改性UHMWPE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抗菌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等民用领域相关的技术,为后续民用领域的拓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三、针对申请文件有关“国内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整体呈现中低端产能富余、高端产能紧缺的情况”的表述,进一步说明中低端和高端市场的划分标准,市场竞争格局和产品结构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完善国内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市场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明确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属于高端产品
(一)中低端产能与高端市场的划分标准
对于纤维产品而言,行业内暂无统一的标准来区分“高端”与“中低端”,发行人结合行业及市场情况,在日常管理中,根据产品性能、应用领域等指标,对产品进行了相关划分,便于管理统计及布局规划。
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和初始模量是衡量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的三大重要指标,其中,又以断裂强度的区分度最高,根据工信部于2019年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其中对关键战略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超高强型性能要求为断裂强度在36 cN/dtex以上。因此,发行人基于对于产品的理解,通常认为断裂强度在35 cN/dtex及以上的产品可以划分为“高端”产品,对应的应用领域即为“高端”市场。
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同应用领域中,相关最终用户基于其对产品的性能需求的不同,可能会存在部分断裂强度较低的产品在其他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发行人也在此方面进行较好的技术创新和突破,比如:(1)凉感织物用纤维重点会考察产品的传热性能,凉感织物具有明显的瞬时接触凉感和较好的持久接触凉感,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具有较高的导热系数,以便人体皮肤表面的热量通过纺织品较为快速持久地传播到较广的区域,在这些区域实施散热,使接触纺织品的皮肤持续获得较低的温度;(2)有色纤维重点会考察产品的颜色和色牢度,公司通过原液在线添加技术开发了系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有色纤维,建立较为完善的主流色系,生产工艺绿色低碳环保,产品具有较高的耐光色牢度(5级)、耐摩擦色牢度(4-5级)、耐水洗色牢度(4-5级)以及耐海水色牢度(4-5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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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已广泛应用于绳网、织物等领域。(3)耐割纤维根据不同的耐割等级也可区分为相对高端与低端的产品。总体而言,断裂强度是行业内划分高端产品的重要标准,发行人基于对于产品的理解,通常认为断裂强度在35 cN/dtex及以上的产品可以划分为“高端”产品,对应高端产品的应用领域为“高端”市场。此外,具有优异的产品一致性和稳定性、抗蠕变性能的产品,以及医用缝合线、雷达天线罩、凉感织物、有色纤维等细分应用领域亦为高端产品市场。
(二)市场竞争格局和产品结构情况
1、国内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主要企业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20-2025年中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2019年,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总产能约达
4.10万吨。近年来,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产量和需求量持续增长,2019年,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总产量和理论需求量分别约为2.40万吨和4.15万吨。
国内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主要企业的主要产品、产能、产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及下游应用领域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吨、亿元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 | 2019年产能 | 2019年 产量 | 2019年 营业收入 | 2019年净利润 | 下游应用领域 |
江苏九九久 | UHMWPE纤维及其制品 | 10,000 | 7,468.21 | 4.93 | - | 功能性防护手套、家纺制品、军工缆绳、消防材料、鱼线等 |
千禧龙纤 | UHMWPE纤维、无纬布及防护产品 | 2,611 | 2,543.97 | 2.34 | 0.70 | 海洋渔业、防护用品、体育用品、军工装备、防护类材料、医疗器械和建材等 |
同益中 | UHMWPE纤维及复合材料 | 1,750 | 2,169.44 | 3.01 | 0.47 | 安全防护、海洋产业、体育器材、其他 |
湖南中泰 | UHMWPE纤维及复合材料 | 3,000 | - | - | - | 防护用品、军工装备、绳缆、海洋渔业等 |
山东爱地 | UHMWPE纤维 | 5,000 | - | - | - | 海洋开发、绳缆网箱、生命防护、体育用品等 |
仪征化纤 | UHMWPE纤维及其制品 | 3,300 | - | - | - | 防护手套、绳索及软、硬防弹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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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 | 2019年产能 | 2019年 产量 | 2019年 营业收入 | 2019年净利润 | 下游应用领域 |
锵尼玛 | UHMWPE纤维及其制品 | 2,500 | - | - | - | 防护手套、缆绳等 |
注1:千禧龙纤产能和产量系统一折算为400D规格的数据,千禧龙纤2019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按400D纤维规格折算的销量为2,064.91吨(折算的销量),而在其招股说明书之“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章节披露的实际销量为1,177.17吨(未折算的销量),基于前述信息,假设千禧龙纤当年生产的纤维吨数折算比例与销售的折算比例一致,则千禧龙纤2019年未折算的产量约为1,450.27吨(未折算的产量=折算的产量×未折算的销量÷折算的销量);注2:公司无法从公开信息渠道获取上述企业的行业地位排名情况;注3:江苏九九久的收入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收入。
2、我国高端产品及市场仍在持续开发,中低端领域应用占比相对较高以同益中为代表的国内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企业,所产纤维在断裂强度、初始模量、断裂伸长率等领域的产品性能逐步提升,达到或接近国际领先水平。经查阅公开信息,目前同益中、千禧龙纤、湖南中泰等公司量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断裂强度可达到35 cN/dtex或以上,技术性能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断裂强度(cN/dtex) | 初始模量(cN/dtex) | 断裂伸长率(%) |
同益中 | 32-41.9 | 1,340-1,750 | 3.0-3.4 |
江苏九九久 | 30-35 | 1,140-1,460 | 3.0-3.5 |
千禧龙纤 | 30-40 | 1,100-1,500 | 3.0-3.5 |
锵尼玛 | 30-35 | 1,100 | 4 |
湖南中泰 | 29.1-38 | 839-1,413 | 3.5 |
仪征化纤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山东爱地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注:以上数据均来自各同行业公司官方网站。
在应用端,下游市场对于高端产品的应用尚在开发过程中,中低端领域的应用占比相对较高。根据《中国化工新材料产业发展报告(2018)》,欧美市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下游应用领域中,防弹衣和武器装备占比约70%,绳缆占比约20%,劳动防护占比约5%,渔网占比约5%;中国市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下游应用领域中,防弹衣和武器装备占比约32%,防切割手套占比约28%,缆绳材料占比约26%,体育器材占比约6%,其他占比约8%。随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高性能化和低成本化的发展,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下游应用领域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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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和延伸,包括:医用、雷达天线罩用产品、海洋采油平台系泊缆绳、航母拌索及各类舰艇的结构材料、增强水泥复合材料、芳纶复合制备高级别防弹装甲、碳纤维复合制备轻质高强复合材料等领域。
3、在医用缝合线、雷达天线罩以及产品一致性及稳定性、抗蠕变等细分领域,国内企业仍处于不断追赶海外龙头公司的位置就细分应用领域而言,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企业在医用缝合线、雷达天线罩等高端应用领域的产品研发仍处于起步阶段,在产品一致性及稳定性、抗蠕变产品等细分领域仍处于不断追赶海外龙头公司的位置。以同益中为代表的国内企业仍需在高端领域内继续突破实现“从有到优”更高端产品的突破。
根据2017年中国化纤协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分会年会资料,我国国产纤维在综合性能上基本满足防弹、防爆、防切割等应用需求,但在耐蠕变、医疗等高端产品领域,国产纤维与荷兰帝斯曼的DM20系列等产品仍有差距。
随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发展,荷兰帝斯曼不断研发创新并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同益中等国内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企业则处于不断追赶的位置:(1)在医用缝合线领域,荷兰帝斯曼研发生产出高强度、细直径、抗酸碱盐性能优异的被广泛应用于外科手术的缝合线,以及SGX系列白色、VG系列蓝色手术缝合线和RP系列X光下可显影的黄色缝线,而我国在该领域尚处于起步研发阶段,国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尚难以完全满足医用缝合线的特殊要求;(2)在雷达天线罩领域,荷兰帝斯曼公司研发生产的DyneemaST17产品可用于制备高性能雷达天线罩,具有在宽泛频率下从X波段到毫米波段的响应能力,而我国在该领域尚处于起步研发阶段;(3)在海洋工程、舰艇系泊绳缆领域,荷兰帝斯曼研发生产的DM20纤维具有突出的抗蠕变性能,在室温和10%断裂载荷下每年蠕变约0.03%,我国于2019年的新材料指导目录标准所界定的抗蠕变指标仍远远落后于荷兰帝斯曼于2012年生产的DM20产品;(4)此外,荷兰帝斯曼等海外龙头公司积极拓展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应用领域,如:低成本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拓展应用于增强水泥复合材料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与芳纶复合应用制备更高防弹级别的防弹装甲,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与碳纤维复合应用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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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更优异抗拉伸、压缩、弯曲等性能的轻质高强复合材料等等,上述领域内我国目前仍处于初步研发阶段。
(三)在招股说明书中完善国内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市场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明确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属于高端产品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三)所属行业发展情况及发展趋势”之“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概况”之“(3)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情况”之“2)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情况”中已补充披露如下:
“2005年,以同益中、湖南中泰、宁波大成为代表的国内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企业实现技术突破后,UHMWPE纤维行业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吸引多家企业投资,国内新建了数十条UHMWPE纤维生产线,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模化生产能力。
以发行人为代表的国内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主要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1)逐步实现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批量化生产,打破海外龙头技术垄断、填补了国内空白,实现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的进口替代;(2)国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复合材料产品,在主要指标和功能方面,已达到国际领先知名品牌的同等水平,实现了在相关高端应用领域的进口替代,特别是改变了我国在部分军工装备领域(例如海军舰艇缆绳和武警、陆军防弹衣等)的对国外产品的依赖及受制约的局面;(3)在抗蠕变等高端产品以及医用缝合线、雷达天线罩等细分应用领域,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企业仍将持续进行产品及应用研发。
尽管2011年之后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产能已经超过全球总产能的50%,但是国内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整体呈现中低端产能富余、高端产能紧缺的情况。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企业在医用缝合线、雷达天线罩等高端应用领域的产品研发仍处于起步阶段,在产品一致性及稳定性、抗蠕变产品等细分领域仍处于不断追赶海外龙头公司的位置。以同益中为代表的国内企业仍需在高端领域内继续实现“从有到优”更高端产品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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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应用端,下游市场对于高端产品的应用尚在开发过程中,中低端领域的应用占比相对较高。根据《中国化工新材料产业发展报告(2018)》,欧美市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下游应用领域中,防弹衣和武器装备占比约70%,绳缆占比约20%,劳动防护占比约5%,渔网占比约5%;中国市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下游应用领域中,防弹衣和武器装备占比约32%,防切割手套占比约28%,缆绳材料占比约26%,体育器材占比约6%,其他占比约8%。随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高性能化和低成本化的发展,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下游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和延伸,包括:医用、雷达天线罩用产品、海洋采油平台系泊缆绳、航母拌索及各类舰艇的结构材料、增强水泥复合材料、芳纶复合制备高级别防弹装甲、碳纤维复合制备轻质高强复合材料等领域。此外,对于纤维产品而言,行业内暂无统一的标准来区分“高端”与“中低端”,发行人结合行业及市场情况,在日常管理中,根据产品性能、应用领域等指标,对产品进行了相关划分,便于管理统计及布局规划。
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和初始模量是衡量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的三大重要指标,其中,又以断裂强度的区分度最高,根据工信部于2019年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其中对关键战略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超高强型性能要求为断裂强度在36 cN/dtex以上。因此,发行人基于对于产品的理解,通常认为断裂强度在35 cN/dtex及以上的产品可以划分为“高端”产品。
就发行人自身的生产及销售情况而言,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发行人所产断裂强度在35 cN/dtex以上的“高端”纤维产品,其对外直接销售量与用于生产复合材料的自用量合计数及占比均呈逐步增长趋势:
单位:吨、%
年度 | 断裂强度大于35 cN/dtex的纤维产品 | 全部纤维产品销量 | 断裂强度大于35 cN/dtex的纤维产品占全部纤维产品销量的比例 | ||
对外直接销售数量 | 用于复合材料的自用量 | 小计数量 | |||
2017年度 | 136.16 | 281.48 | 417.64 | 2,013.80 | 20.74% |
2018年度 | 161.69 | 167.86 | 329.55 | 2,215.65 | 1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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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 181.15 | 320.82 | 501.97 | 1,821.91 | 27.55% |
2020年1-6月 | 16.32 | 216.10 | 232.42 | 787.16 | 29.53%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部分纤维产品为35 cN/dtex以上的“高端”纤维产品,且报告期内高端产品的销售规模及其整体占比均呈现上升趋势,与公司产品高端化的趋势相符;但是报告期内发行人仍有一定比例的中低端产品,发行人目前的产品结构是基于客户需求、市场订单及市场竞争所形成的。”
四、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前瞻产业研究院《2020-2025年中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国化工新材料产业发展报告(2018)》和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统计数据;
2、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3、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资料、同行业公司网站,了解发行人产品市场规模、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等情况;
4、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整体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产能与产量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具有合理的原因;
2、发行人募投项目大量增加产能后,新增产能将主要用于自产无纬布及防弹制品的生产,发行人将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新增产能的消化,发行人有能力完成新增产能的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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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断裂强度是行业内划分高端产品的重要标准,发行人基于对于产品的理解,通常认为断裂强度在35 cN/dtex及以上的产品可以划分为“高端”产品;发行人部分纤维产品为35 cN/dtex以上的高端纤维产品,且报告期内高端产品的销售规模及其整体占比均呈现上升趋势,但是报告期内仍有一定比例的中低端产品,发行人目前的产品结构是基于客户需求、市场订单及市场竞争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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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向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合同签订的过程及具体情况,相关证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贸易商期末存货核查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取得的核查证据、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向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合同签订的过程及具体情况,相关证据是否充分
(一)向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年以来,公司向成立时间较短的各期前五大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表所示:
贸易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开始合作时间 | 向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 |
CONNEXION CO., LTD. | 2017/9/19 | 2017年 | 该客户的股东在成立公司之前曾在SANCHEONG CO., LTD.与同益中进行过业务合作,因此在其成立公司后,出于对同益中产品的认可和信任,仍将同益中作为供应商的首要选择。 公司与SANCHEONG CO., LTD.于2014年在马来西亚展会认识,客户主要做消防服和防毒面具,2014-2016年度对其销售金额分别为0.66万元、0.95万元和757.05万元。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5/6/24 | 2016年 | 客户主要在欧洲从事工业丝(涤纶和尼龙)的贸易,在比利时、法国、葡萄牙和英国等国家都有办事处,同益中主动向其发送产品信息,该客户在2016年向同益中进行小批量采购,采购额为5.19万元,其终端客户对同益中的产品性能满意,故后期逐渐实现了规模化采购。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6/2/1 | 2016年 | 客户的某股东曾在浙江惠隆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其作为业务员在2003年便与同益中进行业务往来。该股东从该公司辞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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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杭州匹易科技有限公司(系其妻子控股)的名义与同益中进行合作,2013-2015年度与同益中的交易额分别为31.61万元、329.99万元和1,870.03万元。其于2016年成立了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后继续选择同益中作为供应商。一方面该股东在多年外贸行业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手套制造商领域的终端用户资源;另一方面,其认可同益中的产品,借助同益中拥有国外专利的优势,出口销售给海外手套的制造商。 |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6/12/6 | 2017年 | 客户的股东在成立公司前已经在防护领域工作多年,对同益中有所了解,后自己成立公司从事相关贸易活动。适逢2017年其获取了防弹制品的终端客户订单,在经过测试之后,最终决定从同益中进行采购。 |
(二)相关合同签订的过程及具体情况,相关证据是否充分
公司与上述客户签订的主要合同相关信息如下:
1、CONNEXION CO., LTD.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产品 | 合同金额 | 销售金额 | 发货时间 | 提单日期 | 回款金额 |
2020年1-6月 | |||||||
CONNEXION CO., LTD. | 2019-4-29 | 防弹制品 | 902.14 | 902.14 | 2020-3-19 | 2020-3-25 | 902.14 |
CONNEXION CO., LTD. | 2019-5-12 | 防弹制品 | 2,077.85 | 2,077.85 | 2020-6-11 | 2020-6-18 | 2,077.85 |
2019年度 | |||||||
CONNEXION CO., LTD. | 2019-1-11 | 防弹制品 | 235.85 | 235.85 | 2019-4-15 | 2019-4-20 | 235.85 |
CONNEXION CO., LTD. | 2019-5-8 | 防弹制品 | 866.63 | 866.63 | 2019-8-19/21 | 2019-8-27 | 866.63 |
CONNEXION CO., LTD. | 2019-11-29 | 防弹制品 | 1,952.27 | 1,952.27 | 2019-11-25 | 2019-12-4 | 1,952.27 |
CONNEXION CO., LTD. | 2019-5-10 | 防弹制品 | 867.60 | 867.60 | 2019-12-10 | 2019-12-15 | 867.60 |
2018年度 | |||||||
CONNEXION CO., LTD. | 2018-6-5 | 防弹制品 | 9.48 | 9.48 | 2018-6-1 | 2018-6-8 | 9.48 |
8-1-1-31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产品 | 合同金额 | 销售金额 | 发货时间 | 提单日期 | 回款金额 |
CONNEXION CO., LTD. | 2018-9-7 | 防弹制品 | 8.55 | 8.55 | 2018-9-5 2018-8-31 | 2018-9-12 | 8.55 |
CONNEXION CO., LTD. | 2018-10-9 | 防弹制品 | 7.28 | 7.28 | 2018-10-4 | 2018-10-11 | 7.28 |
CONNEXION CO., LTD. | 2018-10-9 | 防弹制品 | 7.89 | 7.89 | 2018-10-4 | 2018-10-11 | 7.89 |
2017年度 | |||||||
CONNEXION CO., LTD./ SANCHEONG CO., LTD. | 2016-12-17 | 防弹制品 | 178.15 | 178.15 | 2017-1-2 | 2017-1-12 | 178.15 |
CONNEXION CO., LTD./ SANCHEONG CO., LTD. | 2016-12-17 | 防弹制品 | 247.96 | 247.96 | 2017-1-1 | 2017-1-6 | 247.96 |
注:2016年12月,发行人与CONNEXION CO., LTD. 的相关合作系CONNEXION CO.,LTD.股东以SANCHEONG CO., LTD.名义与发行人签署协议及支付合同款项,在CONNEXION CO., LTD. 成立后,该股东均以CONNEXION CO., LTD. 的名义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公司未再与SANCHEONG CO., LTD.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2、FIBERS INTERNATIONAL B.V.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产品 | 合同金额 | 销售金额 | 发货时间 | 提单日期 | 回款金额 |
2020年1-6月 |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20-1-10 | UHMWPE纤维 | 66.49 | 66.49 | 2020-1-13 | 2020-1-30 | 66.49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20-2-20 | UHMWPE纤维 | 67.96 | 67.96 | 2020-2-20/27 | 2020-3-5 | 67.96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20-4-16 | UHMWPE纤维 | 133.59 | 133.59 | 2020-4-17/19 | 2020-4-24 | 133.59 |
FIBERS INTERNAT | 2020-4-28 | UHMWPE纤维 | 129.23 | 129.23 | 2020-5-1 | 2020-5-10 | 129.23 |
8-1-1-32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产品 | 合同金额 | 销售金额 | 发货时间 | 提单日期 | 回款金额 |
IONAL B.V. |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20-6-1 | UHMWPE纤维 | 74.40 | 74.40 | 2020-6-5 | 2020-6-10 | 74.40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20-5-22 | UHMWPE纤维 | 52.10 | 52.10 | 2020-5-28 | 2020-6-3 | 52.10 |
2019年度 |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11-15 | UHMWPE纤维 | 84.36 | 84.36 | 2019-1-1 | 2019-1-7 | 84.36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11-15 | UHMWPE纤维 | 84.81 | 84.81 | 2019-1-14 | 2019-1-20 | 84.81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1-11 | UHMWPE纤维 | 62.44 | 62.44 | 2019-2-25 | 2019-3-2 | 62.44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1-10 | UHMWPE纤维 | 123.08 | 123.08 | 2019-3-6 | 2019-3-11 | 123.08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1-15 | UHMWPE纤维 | 78.91 | 78.91 | 2019-3-28 | 2019-4-6 | 78.91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5-27 | UHMWPE纤维 | 84.95 | 84.95 | 2019-6-4 | 2019-6-12 | 84.95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2-25 | UHMWPE纤维 | 63.53 | 63.53 | 2019-7-3 | 2019-7-10 | 63.53 |
8-1-1-33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产品 | 合同金额 | 销售金额 | 发货时间 | 提单日期 | 回款金额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7-15 | UHMWPE纤维 | 83.13 | 83.13 | 2019-8-8 | 2019-8-16 | 83.13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8-19 | UHMWPE纤维 | 73.40 | 73.40 | 2019-8-23 | 2019-8-29 | 73.40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9-6 | UHMWPE纤维 | 61.71 | 61.71 | 2019-9-12 | 2019-9-24 | 61.71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9-16 | UHMWPE纤维 | 83.68 | 83.68 | 2019-9-18 | 2019-9-27 | 83.68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9-16 | UHMWPE纤维 | 85.41 | 85.41 | 2019-10-31 | 2019-11-7 | 85.41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10-15 | UHMWPE纤维 | 86.33 | 86.33 | 2019-11-8 | 2019-11-13 | 86.33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9-10-15 | UHMWPE纤维 | 86.51 | 86.51 | 2019-12-2 | 2019-12-4 | 86.51 |
2018年度 |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2-11 | UHMWPE纤维 | 60.54 | 60.54 | 2018-3-9 | 2018-3-18 | 60.54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3-5 | UHMWPE纤维 | 57.10 | 57.10 | 2018-4-2 | 2018-4-8 | 57.10 |
FIBERS INTERNATIONAL | 2018-3-22 | UHMWPE纤维 | 60.46 | 60.46 | 2018-4-16 | 2018-5-6 | 60.46 |
8-1-1-34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产品 | 合同金额 | 销售金额 | 发货时间 | 提单日期 | 回款金额 |
B.V. |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3-31 | UHMWPE纤维 | 61.05 | 61.05 | 2018-4-28 | 2018-5-7 | 61.05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4-10 | UHMWPE纤维 | 59.11 | 59.11 | 2018-5-31 | 2018-6-10 | 59.11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6-5 | UHMWPE纤维 | 59.35 | 59.35 | 2018-6-7 | 2018-6-17 | 59.35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6-5 | UHMWPE纤维 | 61.51 | 61.51 | 2018-6-29 | 2018-7-8 | 61.51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9-14 | UHMWPE纤维 | 62.92 | 62.92 | 2018-9-20 | 2018-9-30 | 62.92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9-17 | UHMWPE纤维 | 124.19 | 124.19 | 2018-9-20 2018-10-9 | 2018-10-17 | 124.19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10-22 | UHMWPE纤维 | 64.12 | 64.12 | 2018-11-3 | 2018-11-8 | 64.12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10-19 | UHMWPE纤维 | 85.62 | 85.62 | 2018-12-10 | 2018-12-13 | 85.62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11-15 | UHMWPE纤维 | 129.14 | 129.14 | 2018-12-7 | 2018-12-22 | 129.14 |
FIBERS INTERNATIONAL | 2018-11-16 | UHMWPE纤维 | 129.70 | 129.70 | 2018-11-24 | 2018-11-30 | 129.70 |
8-1-1-35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产品 | 合同金额 | 销售金额 | 发货时间 | 提单日期 | 回款金额 |
B.V. |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8-10-19 | UHMWPE纤维 | 85.90 | 85.90 | 2018-11-22 | 2018-11-30 | 85.90 |
2017年度 |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7-2-15 | UHMWPE纤维 | 35.99 | 35.99 | 2017-2-22 | 2017-2-27 | 35.99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7-3-17 | UHMWPE纤维 | 70.81 | 70.81 | 2017-4-8 | 2017-4-22 | 70.81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7-10-25 | UHMWPE纤维 | 67.51 | 67.51 | 2017-11-13 | 2017-11-20 | 67.51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7-11-20 | UHMWPE纤维 | 32.58 | 32.58 | 2017-11-21 | 2017-11-23 | 32.58 |
3、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产品 | 合同金额 (含税) | 销售金额 (不含税) | 发货时间 | 签收日期 | 回款金额 (含税) |
2019年度 |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9-1-2 | UHMWPE纤维 | 120.16 | 103.59 | 2019-1-16 | 2019-1-20 | 120.16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9-3-25 | UHMWPE纤维 | 119.43 | 102.95 | 2019-3-27 | 2019-3-29 | 119.43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9-4-19 | UHMWPE纤维 | 115.92 | 102.58 | 2019-4-30 | 2019-5-3 | 115.92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9-5-5 | UHMWPE纤维 | 105.47 | 93.34 | 2019-5-30 | 2019-6-3 | 105.47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9-8-20 | UHMWPE纤维 | 111.25 | 98.45 | 2019-8-20 | 2019-8-23 | 111.25 |
8-1-1-36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产品 | 合同金额 (含税) | 销售金额 (不含税) | 发货时间 | 签收日期 | 回款金额 (含税)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9-9-17 | UHMWPE纤维 | 111.51 | 98.68 | 2019-9-17 | 2019-9-19 | 111.51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9-10-9 | UHMWPE纤维 | 109.06 | 96.52 | 2019-11-8 | 2019-11-13 | 109.06 |
2018年度 |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7-12-29 | UHMWPE纤维 | 121.15 | 103.55 | 2018-1-11 | 2018-1-18 2018-1-22 | 121.15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8-5-15 | UHMWPE纤维 | 122.79 | 105.86 | 2018-5-16 | 2018-5-22 | 122.79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8-5-24 | UHMWPE纤维 | 93.10 | 80.26 | 2018-5-25 | 2018-6-10 | 93.10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8-6-15 | UHMWPE纤维 | 67.97 | 58.59 | 2018-6-21 | 2018-6-25 | 67.97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8-7-30 | UHMWPE纤维 | 59.37 | 51.18 | 2018-8-1 | 2018-8-14 | 59.37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8-8-20 | UHMWPE纤维 | 62.55 | 53.93 | 2018-8-21 | 2018-8-24 | 62.55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8-9-20 | UHMWPE纤维 | 59.42 | 51.23 | 2018-9-21 | 2018-9-24 | 59.42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8-10-22 | UHMWPE纤维 | 111.78 | 96.36 | 2018-10-23 | 2018-11-1 | 111.78 |
2017年度 |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6-12-8 | UHMWPE纤维 | 117.19 | 100.16 | 2016-12-23 | 2017-1-10 | 117.19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7-3-28 | UHMWPE纤维 | 120.26 | 102.79 | 2017-4-8 | 2017-4-10 | 120.26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7-6-15 | UHMWPE纤维 | 119.07 | 101.77 | 2017-7-27 | 2017-8-20 | 119.07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7-10-15 | UHMWPE纤维 | 59.91 | 51.20 | 2017-10-18 | 2017-10-28 | 59.91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7-10-27 | UHMWPE纤维 | 60.24 | 51.48 | 2017-11-3 | 2017-11-12 | 60.24 |
4、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产品 | 合同金额 (含税) | 销售金额 (不含税) | 发货时间 | 签收日期 | 回款金额 (含税) |
8-1-1-37
客户名称 | 签订日期 | 产品 | 合同金额 (含税) | 销售金额 (不含税) | 发货时间 | 签收日期 | 回款金额 (含税) |
2020年1-6月 |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9-12-17 | 防弹制品 | 70.53 | 62.41 | 2020-1-1 | 2020-1-3 | 70.53 |
2019年度 |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8-12-19 | 防弹制品 | 4.45 | 3.84 | 2019-1-1 | 2019-1-21 | 4.45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9-2-14 | 防弹制品 | 2.98 | 2.57 | 2019-2-19 | 2019-3-10 | 2.98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9-4-11 | 防弹制品 | 2.14 | 1.89 | 2019-4-1/12 | 2019-4-14 | 2.14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9-5-21 | 防弹制品 | 4.84 | 4.28 | 2019-5-23 | 2019-5-27 | 4.84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9-7-5 | 防弹制品 | 1.90 | 1.68 | 2019-7-7 | 2019-7-12 | 1.90 |
2018年度 |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7-12-11 | 防弹制品 | 16.80 | 14.36 | 2018-1-19 | 2018-1-22 | 16.80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8-4-3 | 防弹制品 | 15.66 | 13.39 | 2018-4-19 | 2018-4-22 | 15.66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8-10-23 | 防弹制品 | 26.10 | 22.50 | 2018-11-10 | 2018-11-18 | 26.10 |
2017年度 |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7-3-22 | 防弹制品 | 74.34 | 63.54 | 2017-4-17 | 2017-4-22 | 74.34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7-3-22 | 防弹制品 | 74.34 | 63.54 | 2017-4-6 | 2017-4-22 | 74.34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7-3-22 | 防弹制品 | 77.88 | 66.56 | 2017-4-25 | 2017-5-16 | 77.88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7-9-18 | 防弹制品 | 423.00 | 361.54 | 2017-11-7 | 2017-11-13 | 423.00 |
上述合同报告期各期确认收入和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CONNEXION CO., LTD. | ||||
该客户收入总额 | 2,979.99 | 3,923.38 | 50.56 | 429.91 |
8-1-1-38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金额 | 2,979.99 | 3,922.35 | 33.20 | 426.11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占该客户收入总额比例 | 100.00% | 99.97% | 65.68% | 99.12%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当期回款金额 | 2,979.99 | 3,922.35 | 33.20 | 426.11 |
回款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
该客户收入总额 | 705.70 | 1,450.03 | 1,321.59 | 240.48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金额 | 523.78 | 1,142.25 | 1,100.71 | 206.90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占该客户收入总额比例 | 74.22% | 78.77% | 83.29% | 86.04%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当期回款金额 | 523.78 | 1,142.25 | 1,100.71 | 206.90 |
回款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
该客户收入总额 | - | 696.12 | 693.70 | 426.36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金额 | - | 696.12 | 600.95 | 407.41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占该客户收入总额比例 | - | 100.00% | 86.63% | 95.56%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当期回款金额 | - | 792.80 | 698.13 | 476.67 |
回款占比 | - | 100.00% | 100.00% | 100.00%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该客户收入总额 | 64.68 | 25.11 | 99.53 | 605.30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金额 | 62.41 | 14.26 | 50.24 | 555.18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占该客户收入总额比例 | 96.49% | 56.81% | 50.48% | 91.72%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当期回款金额 | 70.53 | 16.31 | 58.56 | 649.56 |
回款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综上所述,公司与上述贸易商的交易真实存在,相关交易依据为销售订单、出库单、客户签收单、提货单和回款等依据性文件,相关证据充分、完整。
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8-1-1-39
1、获取发行人销售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并评价销售与收款、客户管理等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了解销售主要活动流程和关键控制点并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有效性测试;
2、获取发行人客户的销售明细表,区分其销售模式、产品类型,检查主要贸易商客户的相关合同,了解合同约定及订单的实际履行情况,同时通过相关单据的检查确认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3、询问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销售部负责人,了解客户的背景信息、成立时间、与公司合作情况、业务模式、客户开拓方式、沟通方式、客户销售额变动原因、客户采用发行人产品类型等情况;
4、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海外咨询报告,同时询问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主要贸易商客户的基本信息、所在区域、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以外的关系;
5、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报告期各期大额、新增大额、大额减少、异常的贸易商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其余销售收入金额较小的客户随机抽样发函;
6、由于疫情原因,对主要贸易商客户采用实地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访谈,重点了解贸易商客户的交易模式、资信能力、业务实力、合作背景、采购产品类型、数量以及质量情况、双方合同执行情况、货款结算情况、退换货情况、信用周期、关联关系等情况,并确认贸易商客户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终端销售情况及期末存货情况,关注其是否存在大规模库存积压情况;
7、检查了军品出口提交军品贸易公司代办出口业务相关的必需资料,包括贸易商提供的《中间商证明》(CERTIFICATE)、最终用户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最终用户证明》(END-USER CERTIFICATE);
8、了解发行人对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了解相关贸易商的信息,分析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8-1-1-40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大额销售具有合理性,相关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正常,与主要贸易商交易真实。
三、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贸易商期末存货核查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取得的核查证据、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分析程序:发行人的贸易商不同于经销商,发行人不对贸易商进行区域划分及管理,不对贸易商进行业绩考核,发行人与贸易商的合同均为买断式,贸易商通常采用的是确定终端客户订单后再从发行人进行采购的方式,所以从发行人与贸易商的交易模式分析,贸易商基本不存在积压存货的情况;
2、访谈程序:由于疫情原因,境外客户均采取视频访谈的方式,境内客户主要采取实地走访。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取报告期内销售金额(不含税)500万元及以上的客户;同时,为了核查采购异常变动的客户,选取报告期200万元以上客户在相邻两年变动量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变动幅度为30%及以上的客户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共访谈贸易商客户14家。
在贸易商客户访谈中,重点了解贸易商客户的交易模式、资信能力、业务实力、合作背景、采购产品类型、数量以及质量情况、双方合同执行情况、货款结算情况、退换货情况、信用周期和关联关系等情况,并确认贸易商客户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终端销售情况及期末存货情况,关注其是否存在大规模库存积压情况;
3、函证程序:通过对主要贸易商期末存货余额进行函证,核实贸易商期末库存是否存在积压情况;
4、贸易商客户期末存货余额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贸客户名称 | 核查程序 | 核查结果 |
CONNEXION CO., LTD. | 视频访谈 | 无积压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函证+视频访谈 | 无积压 |
8-1-1-41
贸客户名称 | 核查程序 | 核查结果 |
FIBRXL INDUSTRIAL B.V. | 函证+视频访谈 | 无积压 |
NIGERIA MACHINE TOOLS | 函证+视频访谈 | 无积压 |
TP INDUSTRIAL YARNS B.V. | 函证+视频访谈 | 小额库存 |
NORTHWEST CONTRACTING GROUP | 视频访谈 | 无积压 |
北京美西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 函证+实地走访 | 无积压 |
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函证+实地走访 | 无积压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函证+实地走访 | 无积压 |
青岛安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函证+实地走访 | 无积压 |
杭州巧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 函证+实地走访 | 无积压 |
广州市涟合贸易有限公司 | 函证+视频访谈 | 无积压 |
靖江中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函证+视频访谈 | 无积压 |
海宁丝诺灵纺织品有限公司 | 函证+视频访谈 | 无积压 |
北京康柏斯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 函证 | 无积压 |
上海添优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函证 | 无积压 |
宁波伊克塞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函证 | 无积压 |
上海万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函证 | 无积压 |
保定市盛邦商贸有限公司 | 函证 | 无积压 |
上海祥源化工有限公司 | 函证 | 无积压 |
上海捷恩帝实业有限公司 | 函证 | 无积压 |
威百莱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函证 | 无积压 |
MONTAKI CANADA INC., | 函证 | 无积压 |
ELSHAKTORI TRADING ESTABLISHMENT | 函证 | 无积压 |
PT ANUGRAHA WENING C.(ANWECA) | 函证 | 无积压 |
POLYSTAR TEKSTIL SANAYI VE TICARET LTD. STI. | 函证 | 无积压 |
FIBERTECH CO.,LTD | 函证 | 无积压 |
INTERA CION DE EQUITOS Y SOLUCIONES ARQUIMI DES | 函证 | 无积压 |
CARRIAR EL TRADING LIMITED | 函证 | 无积压 |
ARMET DEMIR CELIK VE MADENCILIK TEKSTIL SANAYI VE TICARET LTD. | 函证 | 小额库存 |
报告期内,贸易商客户期末存货金额核查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8-1-1-42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核查贸易商期末存货余额对应的收入金额 | 7,390.83 | 12,054.90 | 10,577.43 | 8,389.26 |
贸易商收入金额 | 7,683.40 | 12,354.81 | 11,152.82 | 9,206.44 |
核查金额占贸易商收入比例 | 96.19% | 97.57% | 94.84% | 91.12% |
取得回函的期末存货金额 | 9.80 | 13.51 | 1.74 | 2.73 |
期末存货余额占核查贸易商收入金额的比例 | 0.13% | 0.11% | 0.02% | 0.03% |
其中:
(1)对主要贸易商客户既函证又访谈的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函证+访谈贸易商对应的收入金额 | 3,871.07 | 6,985.32 | 9,283.64 | 4,540.55 |
贸易商收入金额 | 7,683.40 | 12,354.81 | 11,152.82 | 9,206.44 |
占比 | 50.38% | 56.54% | 83.24% | 49.32% |
(2)仅通过函证程序对贸易商客户核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函证贸易商对应的收入金额 | 539.77 | 1,146.20 | 1,243.23 | 1,221.48 |
贸易商主营收入金额 | 7,683.40 | 12,354.81 | 11,152.82 | 9,206.44 |
占比 | 7.03% | 9.28% | 11.15% | 13.27% |
(3)仅通过访谈程序对贸易商客户核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访谈贸易商对应的收入金额 | 2,979.99 | 3,923.38 | 50.56 | 2,627.23 |
贸易商主营收入金额 | 7,683.40 | 12,354.81 | 11,152.82 | 9,206.44 |
占比 | 38.78% | 31.76% | 0.45% | 28.54% |
5、其他程序
8-1-1-43
发行人出口军品业务,均需要由军品贸易公司代为办理出口业务,军品贸易公司会对出口军品业务进行审核,贸易商需要提供《中间商证明》(CERTIFICATE),文件里详细列示了交易商品信息、终端用户信息、中间商承诺信息,并加盖公章;终端客户需要提交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最终用户证明》(END-USER CERTIFICATE),文件里详细列示了交易商品信息、终端用户信息、终端用户承诺信息,并加盖公章。核查军品出口业务提交军品贸易公司代办出口业务相关的必需资料,包括贸易商提供的《中间商证明》(CERTIFICATE)、最终用户提供的《最终用户证明》(END-USER CERTIFICATE),确定贸易商的交易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检查军品出口外部证据的贸易商对应的收入金额 | 3,435.88 | 3,965.86 | 799.34 | 2,801.09 |
贸易商中军品出口收入金额 | 3,435.88 | 3,965.86 | 799.34 | 2,801.09 |
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6、获取发行人销售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并评价销售与收款、客户管理等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了解销售主要活动流程和关键控制点并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有效性测试;
7、获取发行人的客户销售明细表,按销售模式、销售区域、产品类型等进行划分,对收入执行分析性程序,包括收入结构分析、纵向数据对比分析、同行业数据对比分析等;
8、获取发行人的客户销售明细表,检查贸易商客户进入、退出、存续情况,分析其合作是否稳定;
9、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海外咨询报告,同时询问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主要贸易商客户的基本信息、所在区域、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
8-1-1-44
是否存在除购销以外的关系;
10、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报告期各期大额、新增大额、大额减少、异常的贸易商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其余销售收入金额较小的客户随机抽样发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贸易商客户 | 发函金额 | 7,539.40 | 12,348.88 | 10,683.43 | 8,759.26 |
贸易商主营业务收入 | 7,683.40 | 12,354.81 | 11,152.82 | 9,206.44 | |
函证金额占收入比例 | 98.13% | 99.95% | 95.79% | 95.14% | |
回函金额 | 7,535.71 | 12,339.91 | 10,513.01 | 6,255.30 | |
回函金额占发函比 | 99.95% | 99.93% | 98.40% | 71.41% | |
回函相符率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未回函部分,通过抽查销售原始单据及期后回款等执行了替代程序,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贸易商客户 | 未回函金额 | 3.69 | 8.97 | 170.42 | 2,503.96 |
替代程序金额 | 3.69 | 8.97 | 170.42 | 2,503.96 | |
替代金额占未回函金额的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1、核查贸易商客户销售收入的期后回款情况,确定回款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贸易商客户不存在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情况,发行人对贸易商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准确。
8-1-1-45
问题5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2019年及2020年现金分红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分红的情况;(2)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签署的租赁协议是否即将到期,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部分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到期后是否有续签安排;相关经营模式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本的影响,并视情况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2019年及2020年现金分红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分红的情况
(一)2019年现金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年10月20日,同益中有限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实现利润的分配议案》,并于2017年11月向国投贸易分配利润2,334.13万元。因该议案未经同益中有限股东会审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撤销公司2016年度实现利润的分配议案》。2017年末和2018年末,该笔款项形成了公司对国投贸易的其他应收款2,334.13万元。
同时,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6月-2018年6月实现部分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将公司在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向国投贸易分配2,334.13万元。2019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基于上述利润分配,解决了公司对国投贸易的2,334.13万元其他应收款问题。因此,发行人在2019年的现金分红不属于突击分红的情况。
(二)2020年现金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
8-1-1-46
2020年6月,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实现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分配金额为5,609.15万元。
本次分配的原因主要系发行人于2019年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外部投资者,优化国资结构,并通过员工持股实现股权多元化,增强了公司的活力,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和信心,为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实施现金分红,具有合理性,不存在突击分红的情况。
2019年和2020年的现金分红对发行人日常运营不构成影响。
二、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签署的租赁协议是否即将到期,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部分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到期后是否有续签安排;相关经营模式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本的影响,并视情况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签署的租赁协议期间
发行人与山东泰丰分别于2016年1月和3月签署了《工业生产厂房设备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发行人租赁山东泰丰的厂房和生产线设备,租赁期间为2016年2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
(二)续签安排
公司与山东泰丰签署的《协议》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前,如乙方(指:“同益中”)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0天提出,经甲方(指:“山东泰丰”)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目前发行人正在与山东泰丰进行沟通,协商续签事宜。
(三)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部分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重大合同”之“(二)采购合同”部分中补充披露与山东泰丰租赁的相关信息: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对报告期经营活动、
8-1-1-47
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内容 | 经营年度/合同有效期 | 执行情况 |
1 | TTC公司(日本) | 以采购协议/订单为准 | 2017年-2020年 | 已履行 |
2 | 珠海市邦宇发展有限公司 | 以采购协议/订单为准 | 2018年 | 已履行 |
3 | 无锡华燕化纤有限公司 | 以采购协议/订单为准 | 2017年-2018年 | 已履行 |
4 | 天津振兴特种装具有限公司 | 以采购协议/订单为准 | 2019年-2020年6月 | 已履行 |
5 | CROWN ASIA CORP | 以采购协议/订单为准 | 2020年1-6月 | 已履行 |
6 | 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以采购协议/订单为准 | 2016年2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注 | 正在履行 |
注:公司与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和3月签署了《工业生产厂房设备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2016年2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至本招股书说明书签署日,协议仍在有效期。目前,公司与山东泰丰正在协商租赁资产续签事宜。”
(四)相关经营模式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本的影响,并视情况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已经与山东泰丰积极沟通续租事宜,以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预计公司的经营模式不会发生变化。
假设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的经营模式发生变化,报告期各期,在不考虑自有生产线及其他租赁生产线(以下简称“自有生产线”)与山东泰丰租赁生产线产品结构不同的情况下,自有生产线与山东泰丰租赁生产线的成本差异主要系折旧及租赁费用,各期山东泰丰租赁生产线的租赁费用较自有生产线折旧及租赁费用低
4.11元/kg、2.33元/kg、3.31元/kg、0.72元/kg。报告期各期,自有生产线及山东泰丰租赁生产线的差异金额对公司经营成本的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折旧及租赁费用差异(元/kg) | 0.72 | 3.31 | 2.33 | 4.11 |
山东泰丰租赁生产线产量(吨) | 394.59 | 866.64 | 821.59 | 679.21 |
影响成本金额(万元) | 28.41 | 286.86 | 191.43 | 279.16 |
利润总额(万元) | 4,535.81 | 5,451.97 | 5,265.09 | 4,789.43 |
影响成本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 0.63% | 5.26% | 3.64% | 5.83% |
8-1-1-48
报告期各期,山东泰丰租赁生产线的成本影响额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83%、3.64%、5.26%和0.63%。此外,发行人位于新泰市的“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一期)”预计在2021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新增850吨/年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因此发行人与山东泰丰如若未就续租协议达成共识,也不会对发行人产能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山东泰丰在未来经营模式的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本的影响较小。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及“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八)租赁资产未能续租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租赁山东泰丰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的年产能为600.00吨,占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总产能的比例为27.91%。报告期各期,山东泰丰基地纤维的产量占各期纤维总体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8.87%、
33.94%、39.95%和39.41%,山东泰丰基地纤维的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37%、25.91%、24.22%和24.55%。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的资产租赁协议的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与山东泰丰商议续租事宜。若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共识,则公司短期内面临产能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一定影响。”
三、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相关的三会文件、公司章程和利润分配政策;
2、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股利余额明细表、利润分配记账凭证、付款单和银行流水等资料;
3、查阅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签署的《工业生产厂房设备租赁协议》及《补充
8-1-1-49
协议》;
4、访谈山东泰丰合作对接人,了解《工业生产厂房设备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具体履行的情况;
5、询问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了解山东泰丰生产基地的产能,了解公司与山东泰丰未来合作的意向以及续签情况等。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2019年及2020年现金分红具有合理性,不存在突击分红的情况;
2、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租赁资产的期间为2016年2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双方租赁协议仍在正常履行中;发行人目前正在与山东泰丰沟通续租事宜,以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部分完善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并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章节补充披露未能续租的风险。
8-1-1-50
问题6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对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回复: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情况及主要供应商”之“(二)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补充披露对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3、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为超高粉和芳纶纤维,其中超高粉系制作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原材料,芳纶纤维是制作芳纶无纬布的原材料。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原材料的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金额 | 占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 |
1 | TTC公司(日本) | 超高粉 | 1,710.78 | 99.84 |
2 | 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超高粉 | 2.65 | 0.15 |
合计 | 1,713.44 | 100.00 | ||
2019年度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金额 | 占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 |
1 | TTC公司(日本) | 超高粉 | 3,015.33 | 78.53 |
2 | KOLON DACC COMPOSITE | 芳纶纤维 | 364.83 | 9.50 |
3 | 珠海市邦宇发展有限公司 | 芳纶纤维 | 333.62 | 8.69 |
4 | 帝人芳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芳纶纤维 | 81.85 | 2.13 |
5 | 上海杭景塑胶有限公司 | 超高粉 | 30.17 | 0.79 |
合计 | 3,825.80 | 99.64 | ||
2018年度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金额 | 占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 |
1 | TTC公司(日本) | 超高粉 | 3,722.14 | 78.49 |
8-1-1-51
2 | 珠海市邦宇发展有限公司 | 芳纶纤维 | 700.46 | 14.77 |
3 | 上海杭景塑胶有限公司 | 超高粉 | 319.66 | 6.74 |
合计 | 4,742.26 | 100.00 | ||
2017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金额 | 占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 |
1 | TTC公司(日本) | 超高粉 | 3,438.76 | 79.67 |
2 | 上海杭景塑胶有限公司 | 超高粉 | 748.22 | 17.34 |
3 | 珠海市邦宇发展有限公司 | 芳纶纤维 | 129.23 | 2.99 |
合计 | 4,316.21 | 100.00 |
注:上表中进口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及原材料采购总额均不含关税、港杂费。”
(以下无正文)
8-1-1-5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董事长(签名):
黄兴良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53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全部内容,确认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长(签名):
黄兴良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5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顾翀翔 | 岳 阳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8-1-1-55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 ||||
马 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8-1-1-5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温桂生 | 杨 栋 | |||||
安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8-1-1-57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