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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域汽车:华域汽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证券代码:600741 证券简称:华域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1-008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就上述文件的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内容见附件1);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内容见附件2);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内容见附件3);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修订内容见附件4)。

特此公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3月25日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趋势,坚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用户满意为目标,建立并完善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汽车部件系统供应体系,成为融入汽车制造产业链的“中性化、零级化、国际化”的紧密型独立供应零部件供应商,争取最大经济效益,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趋势,秉承社会责任,坚持“零级化、中性化、国际化”发展原则,聚焦“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培育建立汽车部件系统的核心竞争能力,把华域汽车建设成为全球领先的独立供应汽车零部件系统公司。
第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交通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的零部件及其总成的设计、研发和销售,拖拉机等农用机械整机的设计、研发和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配件组装(限分支经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交通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的零部件及其总成的设计、研发和销售,拖拉机等农用机械整机的设计、研发和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配件组装(限分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购买、出售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第八十二条-【新增一款】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六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新增一款】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3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3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传真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传真方式进行。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七条除非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超过”、“以外”、“多于”、“少于”、“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五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的现场会议形式的股东大会将在上海市举行,公司根据股东登记人数确定具体会议场所。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届时由董事会决定并通知各股东。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四)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购买、出售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二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五条(第一款)董事会设立3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款)董事会下设3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九条(第二款)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第二款)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的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非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事先由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四十条【新增一款】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八条【新增一款】董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实施的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五月十五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秘书提交。条款删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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