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2021年3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
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就本次股份转让,产业集团、华工创投尚需取得教育部、财政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复;武汉同喻尚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申报的批复;且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尚存不确定性。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 录
释 义 ...... 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 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 16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8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28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30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32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核查 ...... 36
九、财务顾问意见 ...... 42
释 义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 | 指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武汉同喻) |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长江保荐 | 指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同喻 | 指 | 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市公司、天喻信息、目标公司 | 指 |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产业集团、交易对方、股份转让方 | 指 |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华工创投、交易对方、股份转让方 | 指 | 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西藏联创 | 指 | 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同喻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创智能 | 指 | 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同喻之有限合伙人 |
华曜投资 | 指 | 华曜(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同喻之有限合伙人 |
联创集团 | 指 | 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联创之控股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武汉同喻协议受让华工创投、产业集团合计持有的天喻信息105,699,17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8% |
《股份转让协议》、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工创投、产业集团于2021年3月21日签署的《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核查意见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共分为十二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及备查文件。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9KWH238 |
基金备案编号 | SNF592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 | 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李震军 |
注册资本 | 121,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时间 | 2020年10月12日 |
营业期限 | 2020年10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
登记机关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创星汇自贸金融大厦(产业配套科技园研发楼)5层551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通讯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创星汇自贸金融大厦(产业配套科技园研发楼)5层551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
通讯方式 | 联系人:邵玉波;电话:13681266793。 |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武汉同喻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 | 0.83%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2 | 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0 | 82.64% | 有限合伙人 |
3 | 华曜(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0 | 16.53%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21,000.00 | 100.00% | - |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根据武汉同喻之合伙协议,武汉同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审议决策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协议、讨论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等;武汉同喻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并任命2名委员,剩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人深创智能推荐的候选人中任命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具有表决权的全体委员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武汉同喻投资决策委员会中,西藏联创委派2人,深创智能委派1人,西藏联创与深创智能就武汉同喻之投资决策事项签订有《一致行动协议》,基于上述事实,艾迪通过西藏联创、闫春雨通过深创智能对武汉同喻实施共同控制,艾迪、闫春雨为武汉同喻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注:根据华曜投资出具的相关说明,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招商引资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向华曜投资增资贰亿元人民币,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此处为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3、西藏联创与深创智能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
(2)一致行动事项
双方同意,自武汉同喻设立之日起,双方在武汉同喻经营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包括如下:
①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行使表决权;
(3)一致行动的期限
双方同意,双方保持一致行动的期限自武汉同喻设立之日起至任一方不再持有武汉同喻合伙份额之日止。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武汉同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西藏联创,西藏联创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09132139758XA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艾迪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时间 | 2015年2月11日 |
营业期限 | 2015年2月11日至2045年2月10日 |
登记机关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B区6栋1单元4层1号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西藏联创针对武汉同喻的共同控制方深创智能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QBXR25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闫春雨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时间 | 2019年8月1日 |
营业期限 | 2019年8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5FGH-15F |
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微电子产品、软件、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终端设备及相关通信信息产品、数据中心机房基础设施及配套产品(含供配电、空调制冷设备、智能管理监控等)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工程安装、上门维修、技术咨询 |
及设备的租赁;自有房屋租赁;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武汉同喻的实际控制人为艾迪女士、闫春雨先生。艾迪,女,196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蒙古族,硕士研究生学历。1995年至1999年,任Tasman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至2007年,任北京高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至2011年,任上海永宣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任副总经理;2011年至2015年,在北京联创永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起至今,任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起至今,任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闫春雨,男,198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蒙古族,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至2012年,任上海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至2017年,任深圳供安盈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起至今,任深圳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的核查
1、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武汉同喻外,西藏联创直接持股并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 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济南联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00 | 100.00%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
2 | 山东鸿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0,000 | 1.00%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 | 北京联创永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100.00%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 比例 | 主营业务 |
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4 | 宁波联创灏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 | 100.00% |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 | 西藏宣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 | 100.00% | 创业投资管理。(不含公募基金。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类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6 | 上海永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0 | 99.50% |
7 | 北京零贰壹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5,000 | 99.00%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35年06月01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8 | 深圳前海永宣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3,000 | 95.65% |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 |
9 | 义乌联创易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00 | 78.20% | 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10 | 中智联创(北京)投 | 3,000 | 51.00% |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 比例 | 主营业务 |
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11 | 武汉同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51.00% | 资产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12 | 宁波联创朝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 | 51.00% | 股权投资管理及其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3 | 北京中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50.10% | 投资管理。(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4 | 常州永宣资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 | 50.00%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5 | 哈尔滨联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3,075 | 4.06% | 以自有资金对创业项目投资;创业投资咨询服务;创业企业管理服务。 |
16 | 上海永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350 | 1.57% |
17 | 北京联创晋商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2,250 | 1.18%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 比例 | 主营业务 |
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18 | 上海永亘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5,000 | 1.00% |
19 | 宁波永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70.71 | 1.00% |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及股权投资管理服务。 |
20 | 重庆联创共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0 | 1.00% | 股权投资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审批和许可后,方可经营】 |
21 | 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33,000 | 0.58%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
(1)艾迪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艾迪直接持股并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22,373.05 | 74.83%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
除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艾迪女士通过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包括西藏联创在内的多家企业,具体情况详见联创集团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前述西藏联创控制的企业情况。
(2)闫春雨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闫春雨直接持股并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深圳春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 500 | 51.00% (闫春雨作为执行 |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总部管理;后勤管理;信息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企业(有限合伙) | 事务合伙人) | 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贸易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 | 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 | 5,000 | 直接持股91%,间接持股9%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微电子产品、软件、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终端设备及相关通信信息产品、数据中心机房基础设施及配套产品(含供配电、空调制冷设备、智能管理监控等)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工程安装、上门维修、技术咨询及设备的租赁;自有房屋租赁;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同喻成立于2020年10月12日,系设立用于本次受让天喻信息股份的主体,主营股权投资、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等,暂无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同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联创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等业务,其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436,228,097.14 | 436,269,237.51 | 328,000,354.07 |
负债合计 | 180,045,350.86 | 193,490,156.44 | 143,886,530.61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56,182,746.28 | 242,779,081.07 | 184,133,823.46 |
资产负债率 | 41.27% | 44.35% | 43.87%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19,122,321.19 | 32,514,463.96 | 36,184,875.52 |
利润总额 | 16,025,996.35 | 10,545,059.30 | 19,832,571.39 |
净利润 | 13,389,316.15 | 8,924,285.63 | 17,969,245.50 |
注: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
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 | 任职 |
李震军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艾迪 | 女 | 中国 | 北京 | 无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廖瑜 | 女 | 中国 | 北京 | 无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闫春雨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同喻未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
西藏联创、艾迪通过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联创”)持有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000584.SZ)69,305,650股股份,占哈工智能总股本的9.11%。根据无锡联创与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哲方”)于2016年12月26日首次签署并于2019年12月27日续展的《一致行动协议》,无锡联创与无锡哲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行使作为哈工智能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哈工智能的经营管理。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无锡哲方持有哈工智能114,078,327股,占哈工智能
总股本的14.99%。艾迪、乔徽分别通过无锡联创、无锡哲方对哈工智能形成共同控制。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未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看好上市公司行业前景及业务模式,认可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拟通过本次交易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来可以结合武汉同喻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相关优势,与各合伙人其他被投资企业形成协同,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的核查
武汉同喻暂无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持有的天喻信息股份。
就本次受让天喻信息股权后持有天喻信息股权的锁定期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因本次受让而取得的天喻信息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过户登记时全部锁定,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如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受让股份的锁定期限超过本企业承诺锁定期的,本企业同意相应延长股份锁定期至符合规定的期限。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次受让取得的天喻信息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锁定期届满之后的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天喻信息股份后持有武汉同喻合伙份额的锁定期安排,西藏联创、深创智能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起,至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天喻信息股份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后36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同喻投资合伙份额;如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企业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锁定期限超过本企业承诺锁定期的,本企业同意相应延长股份锁定期至符合规定的期限。
2、锁定期届满之后合伙份额的处置,按照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天喻信息股份后,对西藏联创保持控制的锁定期安排,艾迪承诺: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起,至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天喻信息股份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后36个月内,不丧失对同喻投资普通合伙人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控制。”
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天喻信息股份后,对深创智能保持控制的锁定期安排,闫春雨承诺: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起,至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天喻信息股份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后36个月内,不丧失对同喻投资有限合伙人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控制。”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持有的天喻信息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2020年10月15日,武汉同喻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武汉同喻以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收购产业集团、华工创投持有的天喻信息11,572,908股股份、94,126,27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9%、
21.89%。
2、同意按照《关于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资金划拨,包括向产业集团、华工创投支付保证金1,000.00万元、5,000.00万元。”
2020年12月14日,武汉同喻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如下决议:
“同意武汉同喻与产业集团、华工创投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2021年3月21日,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1)、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2)(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与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签署了《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武汉同喻协议受让产业集团、华工创投合计持有的天喻信息105,699,17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8%。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武汉同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武汉同喻本次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受让产业集团、华工创投合计持有的天喻信息105,699,17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8%,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武汉同喻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5,699,17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8%。武汉同喻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艾迪、闫春雨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2021年3月21日,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1)、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2)(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与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签署了《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1: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2: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甲方1同意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天喻信息11,572,908股股份(占天喻信息股份总数的2.69%)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甲方2同意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天喻信息94,126,270股股份(占天喻信息股份总数的21.89%)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自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天喻信息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证券监管合规义务等。
3、转让价款及付款安排
(1)股份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总价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壹拾元叁角柒分(?10.37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壹拾亿玖仟陆佰壹拾万零肆佰柒拾伍元捌角陆分(?1,096,100,475.86元)。其中,乙方应向甲方1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贰仟零壹万壹仟零伍拾伍元玖角陆分(?120,011,055.96元),乙方应向甲方2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玖亿柒仟陆佰零捌万玖仟肆佰壹拾玖元玖角零分(?976,089,419.90元)。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A、自协议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上述股份转让总价款金额的30%分别向甲方1和甲方2支付缔约保证金,分别向甲方1和甲方2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6,003,316.79元、292,826,825.97元;其中乙方已分别向甲方1和甲方2支付的人民币1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申请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于协议生效后,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B、自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全部结清剩余70%股份转让总价款,分别向甲方1和甲方2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84,007,739.17元、683,262,593.93元。
C、转让方分别指定如下账户作为接收股份转让价款的账户:
甲方1指定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喻家山支行 |
开户名称 |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收款账号 | 42001127145059000998 |
收款行号 | 105521000893 |
甲方2指定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湖支行 |
开户名称 | 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收款账号 | 8111501012900738751 |
收款行号 | 302521038089 |
(3)股份转让数量和价款的调整
自协议成立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若天喻信息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导致甲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相应调整增加从属于标的股份而自然形成的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的股份数额。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的,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不作调整。
自协议成立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若天喻信息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以及现金股利分配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总价款也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o-D;
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P=Po/(1+N);
两项同时进行:P=(Po-D)/(1+N);
T= P*(105,699,178+N)
其中,Po为调整前转让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的数量,P为调整后转让价格,T为调整后的股份转让总价款.
除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外,双方同意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不再因任何事由进行调整。
(4)标的股份过户
协议生效后且转让方足额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后,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转让方和受让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须提交的文件由双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分别准备,双方应积极配合,根据所适
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定,备齐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各项文件,以获得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并在满足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办理完毕协议约定的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因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券商佣金、过户费用等),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予以承担。
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治理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将维持天喻信息董(监)事会基本稳定,保持董(监)事会人员数量和结构基本不变,共同促进和推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程序。甲方对乙方改选董(监)事会的整体安排予以支持配合,双方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目标公司章程修订及董事、监事、管理层的改选相关事宜。
双方同意,共同促使和配合目标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董(监)事会换届改选法定程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不提议改变目标公司的注册地,其作为天喻信息的控股股东,应保持天喻信息现有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化,保证天喻信息发展战略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乙方承诺在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部门交易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向目标公司提供增信、融资、业务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推动天喻信息做大做强。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协议成立后积极配合甲方的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实施校属企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支持并督促天喻信息董事会及管理层采取措施保障校编职工在天喻信息稳定就业,对天喻信息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执行华中科技大学校编职工相关政策和稳定劳动关系的议案投赞成票。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为保障天喻信息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及发展,保持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队伍的整体稳定,充分保护员工合法利益,并制定经营管理团队激励方案或激励措施。本条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持续有效。乙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将充分利用乙方及其股东、目标公司在行业、资本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通过合作设立基金、配合申请重点科研项目等方式推动与华中科技大学的深度合作,共享企业平台和社会资源,并通过必要的方式持续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展校企合作。乙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减持所受让的股份,在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包括但不限于将所持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放弃有关表决权等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行为。
5、过渡期安排
甲乙双方同意,自协议成立日至股份转让完成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当保证自身并采取措施确保目标公司积极遵守以下事项:
A、目标公司遵循以往正常方式继续开展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持所有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债权人融资合同的继续有效及履行,取得重大债权人同意维持相关债权的承诺等;
B、甲方根据目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责任,不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目标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C、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
D、甲方不签署任何可能致使本次交易受到限制、不利影响或致使乙方权益受到侵害的协议。
E、甲方不得从事对目标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同时,甲方应督促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在过渡期间审慎运营决策,确保过渡期经营符合前款相关约定,不得从事导致天喻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
易、行为。
6、陈述、保证与承诺
(1)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①转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协议,至协议书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转让方签订和履行协议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②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③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④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⑤转让方承诺协助天喻信息、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⑥在协议生效后,按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⑦在协议成立后,转让方不得与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转让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置。
⑧转让方在协议成立之前和之后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⑨过渡期内维护天喻信息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除天喻信息及其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所需或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天喻信息不得为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或担保,不得从事导致天喻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⑩及时履行法律法规、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2)受让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①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主体,有权签署协议,至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并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②受让方保证其在协议提交相关审核和批准机关批准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受让主体的各项资格要求,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③受让方保证具有合法资金来源,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已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
④受让方保证已就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转让方作了充分披露,受让方及其穿透后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关联关系和利害关系,不存在对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
⑤受让方签署及履行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合伙协议,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⑥受让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方办理申请、申报、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
天喻信息、转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⑦受让方承诺在协议生效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按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⑧受让方承诺并保证在签署协议之前,受让方参加公开征集程序时向转让方提交的相关声明和承诺均真实、合法和有效,在协议签署后具有持续法律约束力,且受让方在签署协议前已经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管理团队经营状况等信息并已完成了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3)如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的承诺及保证的,则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协议成立后,除协议另有约定和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的,除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处理纠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除不可抗力、监管原因外,若乙方违反协议约定而未向甲方1和甲方2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分别向甲方1和甲方2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甲方1和甲方2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予退还,且乙方应按照延迟支付金额的30%向甲方1和甲方2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的,乙方除继续履行协议外,还应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全履行。
除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停止或拖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乙方不配合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外,如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则乙方有权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并有权要求退还其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含利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本次股份转让若未能获得转让方的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政府机构审批通过,则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转让方自收到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政府机构出具的未审批通过的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相关款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给受让方。下列情况下,甲方对乙方已支付的缔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如缔约保证金未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支付且不予以退还:
(1)协议成立后经批准生效前,乙方单方面终止、解除或不再履行协议的;
(2)协议成立后,因乙方不履行或消极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导致协议解除或终止履行的;
(3)协议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能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金额30%的缔约保证金,且逾期15个工作日仍未能支付并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
(4)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能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金额70%的剩余价款,且逾期15个工作日仍未能支付并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
(5)除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停止或拖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未能获得乙方的相关主管机构审批通过,或甲方不配合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外,如乙方未履行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被解除、撤销、终止的,则乙方支付的缔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8、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五条约定的事项除外):
(1)甲方取得财政部、教育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复;
(2)乙方取得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申报的批复。
协议成立后,甲方承诺于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财政部递交申请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材料,并争取尽快获得批准。
协议成立后,乙方承诺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的申报,并争取尽快获得批准,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本次股份转让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有条件批准的,则协议于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及其要求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如协议成立后,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政府审批机关或权限发生变化的,则协议由该变化发生后的政府机关审批后生效。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任一项政府审批事项被取消或最终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必须审批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其它政府审批全部获得后协议生效。
双方在协议中就缔约保证金设立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自协议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协议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该等变更、修改或补充需要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生效。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时,协议方可解除。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就本次股份转让,产业集团、华工创投尚需取得教育部、财政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复;武汉同喻尚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申报的批复。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一)支付价款
武汉同喻拟向产业集团、华工创投支付现金10.96亿元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天喻信息天喻信息105,699,178股股份。
(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武汉同喻支付方式如下:
1、自《股份转让协议》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武汉同喻应分别按照上述股份转让总价款金额的30%分别向产业集团和华工创投支付缔约保证金,分别向产业集团和华工创投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6,003,316.79元、292,826,825.97元;其中武汉同喻已分别向产业集和华工创投支付的人民币1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申请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于协议生效后,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
2、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全部结清剩余70%股份转让总价款,分别向产业集团和华工创投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84,007,739.17元、683,262,593.93元。
(三)资金来源
武汉同喻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就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武汉同喻承诺:
“本企业用于受让天喻信息股权的资金系本企业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天喻信息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未通过与天喻信息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本企业将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本次公开征集转让方案及《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就向武汉同喻出资所使用的资金来源,西藏联创、深创智能、华曜投资承诺:
“本公司向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的资金系本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天喻信息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未通过与天喻信息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本企业将切实履行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义务,确保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能够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本次公开征集转让方案及《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武汉同喻将严格依据《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时点,及时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相应合伙份额,向产业集团、华工创投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缴的出资份额共36,100.00万元,足以覆盖首批股权转让款,其余出资份额尚未完成实缴,剩余资金尚在筹措当中。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积极发展上市公司现有业务领域,优化资产质量及业务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以提升股东回报率。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或详细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
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的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认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将在权限范围内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整体稳定。
此外,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武汉同喻、产业集团、华工创投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将维持天喻信息董(监)事会基本稳定,保持董(监)事会人员数量和结构基本不变,共同促进和推动天喻信息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程序。产业集团、华工创投对武汉同喻改选董(监)事会的整体安排予以支持配合,双方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天喻信息章程修订及董事、监事、管理层的改选相关事宜。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此外,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武汉同喻承诺并保证在《股份转让协议》成立后积极配合产业集团、华工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实施校属企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支持并督促天喻信息董事会及管理层采取措施保障校编职工在天喻信息稳定就业,对天喻信息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执行华中科技大学校编职工相关政策和稳定劳动关系的议案投赞成票。
武汉同喻承诺并保证,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为保障天喻信息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及发展,保持天喻信息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队伍的整体稳定,
充分保护员工合法利益,并制定经营管理团队激励方案或激励措施。本条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持续有效。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天喻信息将继续保持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维护天喻信息的独立性,保障天喻信息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天喻信息具有与经营有关的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天喻信息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天喻信息的控制之下,并为天喻信息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天喻信息的资金、资产;不以天喻信息的资产为意向受让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 担保。
(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天喻信息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关联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本企业向天喻信息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 法程序进行,不超越天喻信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天喻信息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 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天喻信息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其关联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天喻信息的财务人员不在其关联企业兼职;
4、保证天喻信息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天喻信息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不违法干预天喻信 息的资金使用度。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天喻信息建立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 织机构;
2、保证天喻信息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天喻信息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天喻信息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天喻信息产生实质性同业竞 争,不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天喻信息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 的关联
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违反以上承诺, 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 补偿由此给天喻信息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上市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数据安全智能卡(金融IC卡、通信智能卡、城市通卡、高速公路ETC卡等)、智能终端(无线POS、mPOS、二维码POS、智能POS等金融终端)、税控终端及面向纳税户企业的增值服务(智慧财税等综合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云平台及增值服务和以国家教育信息化为背景的K12智慧教育业务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为对外股权投资。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天喻信息均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艾迪、闫春雨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天喻信息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天喻信息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如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优先维护天喻信息的权益为原则,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与天喻信息及其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3、如天喻信息及其下属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天喻信息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人将放弃或将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天喻信息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
或补偿由此给天喻信息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交易发生。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对天喻信息的表决权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天喻信息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或本企业之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谋求与天喻信息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将杜绝非法占用天喻信息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天喻信息违规向本企业提供担保。
3、不与天喻信息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天喻信息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天喻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喻信息《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天喻信息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天喻信息利益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艾迪、闫春雨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对天喻信息的表决权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天喻信息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之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谋求与天喻信息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将杜绝非法占用天喻信息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天喻信息违规向本人提供担保。
3、不与天喻信息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天喻信息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天喻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喻信息《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天喻信息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天喻信息利益的行为。”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天喻信息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天喻信息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日常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合同和安排及本报告书的披露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自2020年6月15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李震军之父李文江有交易天喻信息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 (元/股) | 交易数量(股) | 交易前持股数量(股) | 交易后持股数量(股) |
2020年6月19日 | 买入 | 10.74 | 31800 | 0 | 31800 |
2020年6月22日 | 买入 | 10.55 | 22800 | 31800 | 54600 |
2020年7月1日 | 买入 | 10.27 | 2200 | 54600 | 56800 |
2020年7月9日 | 卖出 | 12.17 | 34000 | 56800 | 22800 |
2020年7月9日 | 卖出 | 12.30 | 22800 | 22800 | 0 |
就在相关期间买卖天喻信息股票的情形,李文江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买卖天喻信息股票时并不知晓天喻信息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天喻信息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如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天喻信息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天喻信息所有。”
就在相关期间其父买卖天喻信息股票的情形,李震军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未告知李文江任何与武汉同喻受让天喻信息股权事项的相关信息。李文江买卖天喻信息股票时并不知晓天喻信息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李文江买卖天喻信息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如有虚假,本人将积极促使李文江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天喻信息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天喻信息所有。”
除李文江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及上述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天喻信息股票的行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的核查
武汉同喻成立于2020年10月12日,成立不足一年,尚未开始经营具体业务,暂无相关经营财务数据。
武汉同喻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联创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02,363.35 | 685,075.99 | 9,593,416.41 |
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 | 10,907,100.00 | 20,874,422.25 | 7,609,034.90 |
预付款项 | 84,000.00 | - | 29,400.00 |
其他应收款 | 99,001,832.34 | 106,168,637.50 | 99,115,212.84 |
流动资产合计 | 110,095,295.69 | 127,728,135.74 | 116,347,064.15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279,614,353.52 | 191,022,119.85 |
长期股权投资 | 22,625,685.79 | 28,725,807.46 | 20,576,084.29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301,480,513.08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026,602.58 | 200,940.79 | 55,085.78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26,132,801.45 | 308,541,101.77 | 211,653,289.92 |
资产总计 | 436,288,097.14 | 436,269,237.51 | 328,000,354.07 |
流动负债: | |||
应付账款及应付账款 | 15,589,732.82 | 7,639,530.85 | - |
预收款项 | - | - | 6,960,156.58 |
应交税费 | 237,073.31 | 1,962,228.58 | 1,195,077.80 |
其他应付款 | 147,721,709.74 | 171,728,014.67 | 133,813,595.67 |
流动负债合计 | 163,548,515.87 | 181,329,774.10 | 141,968,830.05 |
非流动负债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6,496,834.99 | 12,160,382.34 | 1,897,700.56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6,496,834.99 | 12,160,382.34 | 1,897,700.56 |
负债合计 | 180,045,350.86 | 193,490,156.44 | 143,866,530.61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 | 1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其他综合收益 | - | 68,908,833.27 | 19,187,861.29 |
盈余公积 | 2,231,360.18 | 892,428.56 | - |
未分配利润 | 153,951,386.10 | 72,977,819.24 | 64,945,962.17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56,182,746.28 | 242,799,081.07 | 184,133,823.46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 436,228,097.14 | 436,269,237.51 | 328,000,354.07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一、营业总收入 | 19,122,321.19 | 32,514,463.96 | 36,184,875.52 |
减:营业成本 | - | - | - |
税金及附加 | 1,363.33 | 143,856.31 | 181,487.26 |
销售费用 | - | - | - |
管理费用 | 14,386,703.74 | 15,379,270.13 | 11,619,130.79 |
研发费用 | - | - | - |
财务费用 | 5,690,539.14 | 5,473,911.48 | 4,143,964.41 |
加:其他收益 | - | - | - |
投资收益(亏损以“-”号填列)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亏损以“-”号填列) | 28,909,684.32 | - | - |
信用减值损失(亏损以“-”号填列) | -11,927,402.95 | - | - |
资产减值损失(亏损以“-”号填列) | - | -972,366.74 | -407,721.67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6,025,996.35 | 10,545,059.30 | 19,832,571.39 |
加:营业外收入 | -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 - | - | - |
三、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 16,025,996.35 | 10,545,059.30 | 19,832,571.39 |
减:所得税费用 | 2,636,680.20 | 1,620,773.67 | 1,863,325.89 |
四、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3,389,316.15 | 8,924,285.63 | 17,969,245.50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3,389,316.15 | 8,924,285.63 | 17,969,245.50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 | - | -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49,720,971.98 | 13,280,649.02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13,389,316.15 | 58,645,257.61 | 31,249,894.52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7,395,490.08 | 12,432,564.28 | 22,538,007.60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2,694,740.00 | 96,409,312.46 | 731,035,730.0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60,090,230.08 | 108,841,876.74 | 753,573,737.61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 | - | 7,321,043.89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191,472.75 | 1,959,273.18 | 7,316,477.89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71,223,597.18 | 98,136,278.17 | 704,767,969.53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73,415,069.93 | 100,095,551.35 | 719,405,491.4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324,839.85 | 8,746,325.39 | 34,168,246.20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13,706,061.73 | 657,116.27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2,317,822.22 | 2,781,570.00 | 9,990,000.00 |
处置子公司及其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1,210,481.24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7,234,356.19 | 3,438,686.27 | 9,900,000.00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827,306.47 | 25,723,489.07 | 117,896,000.0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827,306.47 | 25,723,489.07 | 117,896,000.0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407,058.72 | -22,284,802.80 | -107,996,000.00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取得投资借款收到的现金 | - | 10,000,000.00 | 115,000,000.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10,000,000.00 | 115,000,0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 - | 32,058,520.55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 | 3,664,931.51 | 5,369,863.01 | 3,986,301.37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664,931.51 | 5,369,863.01 | 36,044,821.92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664,931.51 | 4,630,136.99 | 78,955,178.08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82,712.64 | -8,908,340.42 | 5,127,424.28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685,075.99 | 9,593,416.41 | 4,465,992.13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02,363.35 | 685,075.99 | 9,593,416.41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1、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且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2、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九、财务顾问意见
长江保荐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秉承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忠 姜睿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