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报告期内,实现利润总额70,426.02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819.12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267.56万元,公司2020年度可分配利润为242,285.89万元。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210,604,2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684.83万元。该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实际发展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三、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2021年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的
预计,此类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所需。我们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已经我们事先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履行了回避义务。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相对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进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力合中城创新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力合智能制造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力合”)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28,000万元的担保,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并且江苏力合其他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同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入驻力合园区项目的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有助于加快开发项目的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是实现销售目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符合行业惯例。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
1、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条件、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2、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0,007.81万元;
4、截至本意见日,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