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考虑了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以及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红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力合智能制造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40,000万元授信额度用于建设江苏力合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其全体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力合中城创新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8,000万元的担保,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创新基地平台服务其中一项是园区载体销售业务,其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经营载体,形成产业聚集。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按照银行政策和商业惯例,为入驻力合园区的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阶段性担保,有助于加快开发项目的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是实现销售目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持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