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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4

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和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披露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前述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披露规则》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说明真实情况,突出本质,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七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

公司编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披露的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公告;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定期信息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信息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五条 在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严格按照《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间、程序及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执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子公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提供重大信息披露基础资料。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格式的形式送至交易商协会;

(五)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六)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会计政策及报告管理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年度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三)年度、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

(四)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信息的对外报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

(二)负责处理该重大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整理材料,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披露格式及要求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临时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外报送。

第六章 披露信息的发布流程

第三十条 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办公室向主承销商报送上述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由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转递信息。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反馈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将反馈意见转交公司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十二条 发布信息经交易商协会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与外部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六条 当公司获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审计部,单独或配合股东、国家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外部信息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相关会务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协助公司资金管理部做好公司与外界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四十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合理安排,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保密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与信息披露文件相关的备查文件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整理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应当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由前述相关机构及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办法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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