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广济药业《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国泰君安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泰君安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人员及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部门的现场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并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公司管理层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以及分、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湖北普信工业微生物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济药业(比利时)有限公司、湖北长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穴长投广济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内部环境方面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
控制活动方面包括经营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生产管理、担保业务;
控制手段方面包括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内部审计监督。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政策风险,战略规划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销售风险,采购风险,资产管理风险,成本管理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制度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种类型。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的认定如下: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项目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内控缺陷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 1% |
重要缺陷 |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 0.5%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 1% |
一般缺陷 |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 0.5% |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该缺陷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舞弊;
③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④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⑤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或者虽已建立相关程序和措施但出现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除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控缺陷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 1% |
重要缺陷 |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 0.5%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 1% |
一般缺陷 |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 0.5%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缺乏重大决策程序,如缺乏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岗位人员聘任与解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②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如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
③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其他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形。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公司因管理失误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②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除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 对广济药业《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广济药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安定 | 刘祥茂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