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为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230,000,000元
? 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聚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于2020年12月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以下简称特别程序),分别申请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杨立军和公司签订的新研股份(股票代码:300159.SZ)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或担保责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近期,公司已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并另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被告杨立军就新研股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偿还本金人民币23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诉讼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以下简称诉讼请求);申请被告韩华就上述诉讼请求所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在被告杨立军未履行上述
诉讼请求所述债务范围内,公司有权对被告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给公司的新研股份股票和被告陈红质押给公司的霍山鑫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4186万元的财产份额及收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各位被告共同承担。2020年3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渝01民初164号),决定立案受理。
二、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公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部分(本金2,300万元)按照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违约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