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008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3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理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珂,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云,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第三人基本信息:
第三人:中惠融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宇,总经理第三人:利盛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万钧熔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
表:刘正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钧,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将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的土地和房屋交付给原告2.被告立即将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的水表、电表的用户名称变更至原告名下,并承担变更费用;3.被告立即将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评估价为27,298,400元);若不能过户,则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以评估价27,298,400元加上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赔偿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损失,暂计至2020年5月6日损失金额为43677440元);
4.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的土地和房屋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移交之日止的收益(暂估至2020年4月26日收益为3,306,976.8元);
5、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2021年3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厦门中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钧乾公司、中惠公司、利盛企业与海洋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海洋公司将蜂巢山路3号资产资料、资产及相关权益全部合法、有效地转移并交由受让方,海洋公司应配合钧乾公司办理交割手续时所涉及的转让方应处理事宜,钧乾公司知悉并了解目标资产的现状、占有和使用情况、权属登记情况、可能存在的负担、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能面临的障碍以及其他与本次资产转让有关的信息。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讼争蜂巢山路3号目标资产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用地且处于查封状态,目标资产
中的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转让条件。其次,讼争房屋目前被喜亿物业公司实际占有,尚未依生效判决返还给海洋公司,也未支付海洋公司占有期间的收益。因此,钧乾公司请求海洋公司立即交付目标资产的土地和房屋、将目标资产及其上的水表、电表的用户名称变更至钧乾公司名下的条件尚不具备,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协议约定,钧乾公司知悉并了解目标资产现状、权属、可能存在的负担、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能面临的障碍等情况,办理目标资产交割手续属于钧乾公司的义务,目标资产交割期间的损益皆由钧乾公司自行承担,而本案目标资产无法交割的原因也不在于海洋公司,故钧乾公司申请对目标资产收益进行评估,本院不予准许,其据此请求海洋公司支付目标资产无法过户的损失、支付收益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钧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6722元,由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判决书送达时间
判决书送达时间:2021年3月22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判决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判决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