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9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解释第13号修订了构成业务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方法;解释第13号明确了企业的关联方包括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共同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及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的企业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等。基于上述,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3、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13号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