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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21-012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提高经营效率,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修订条款及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经营性土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抵押借款、捐赠的权限设定如下: (一)关于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设定,在满足以下1-5条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决定: 1、收购、出售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2、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3、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4、收购、出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经营性土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捐赠的权限设定如下: (一)关于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设定,在满足以下1-5条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决定: 1、收购、出售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2、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3、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4、收购、出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5、收购、出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5000万元以下; 上述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购买经营性土地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方式购买经营性土地(不含通过合作方式实质上取得土地经营权)视同购买原材料,涉及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先行参加土地投标或竞买活动,待竞拍成功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对外担保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或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5、收购、出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以上、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委托理财交易事项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三)购买经营性土地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方式购买经营性土地(不含通过合作方式实质上取得土地经营权)视同购买原材料,涉及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先行参加土地投标或竞买活动,待竞拍成功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对外担保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或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之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抵押借款 审批公司(包括所属全资子公司)因经营需要进行融资而发生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的资产抵押借款事项。抵押金额以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抵押金额计算。 (七)捐赠 因公益事业需要,对外捐赠的资产数额(包括现金和实物)一年内累计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之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捐赠 因公益事业需要,对外捐赠的资产数额(包括现金和实物)一年内累计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 上述事项,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经营性土地、抵押借款、捐赠的权限设定如下: (一)关于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设定,在满足以下1-5条的情况下,董事长有权决定: 1、收购、出售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2、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 3、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经营性土地、抵押借款、捐赠的权限设定如下: (一)关于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设定,在满足以下1-5条的情况下,董事长有权决定: 1、收购、出售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2、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 3、收购、出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4、收购、出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 5、收购、出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上述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购买经营性土地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方式购买经营性土地(不含通过合作方式实质上取得土地经营权)视同购买原材料,涉及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四)抵押借款 审批公司(包括所属全资子公司)因经营需要进行融资而发生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以下的资产抵押借款事项。抵押金额以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抵押金额计算。(因贷款银行要求必须经董事会同意的除外。) (五)捐赠 因公益事业需要,对外捐赠的资产数额(包括现金和实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4、收购、出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 5、收购、出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其中,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委托理财交易事项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三)购买经营性土地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方式购买经营性土地(不含通过合作方式实质上取得土地经营权)视同购买原材料,涉及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四)捐赠 因公益事业需要,对外捐赠的资产数额(包括现金和实物)一年内累计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 上述事项,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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