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0年任职期间内(以下简称“任职期间内”),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审慎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工作期间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
2020年度 | 14 | 14 | - | - | 否 |
本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工作期间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
2020年度 | 3 | 3 | - | - | 否 |
本人对提交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各项议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任职期间内,对公司以下事项(或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意见的独立意见:
时 间 | 事项或议案 |
2020年2月28日 | 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0年3月16日 | 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0年3月31日 |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
2020年4月19日 | 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 |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 |
关于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 |
关于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 |
2020年4月26日 | 关于公司与晨光神农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0年7月3日 |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0年8月9日 |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
2020年8月23日 | 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 |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 |
2020年9月26日 | 关于棉籽板块重组整合事项的独立意见 |
关于调整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担保所涉子公司数量的独立意见 | |
2020年12月25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本人与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持续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任职资格情况,关注后备管理人员的发展情况,参与产品经理筛选,并提出的建议;结合棉籽板块重组情况,提名了重组后管理团队主要人员。协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监督检查了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在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过程中,督促会计师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年审工作,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参加公司战略研讨会,结合全球经济环境、大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行业
状况,对公司赞比亚、云南腾冲、新疆图木舒克及焉耆等地项目建设,新产品(如:
CBD、终端保健食品)运营等提出了建议。在公司回购股份、可转债发行工作主要节点,与公司管理层、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建议,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通过参加会议、电话沟通、现场工作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动态。重点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财务状况及规范运作等情况;关注网络、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媒体对公司的报告或观点;对公司的发展及战略规划提出了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学习与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其它事项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独立董事:刘张林
2021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