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外部审计的范围、程序和计划,
核查审计结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审计法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
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