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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份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中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拟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拟定的授予方案亦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2日,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总计3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1.18元/股。

独立董事:于增彪、肖耿、盛雷鸣、姜省路

2021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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