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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号)核准,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晓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194,41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4.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8,249,982.9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3,457,730.18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4,792,252.72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3月2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3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0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民生银行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名称账号初始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632738550125,985,831.96补充流动资金

注:上表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异为部分发行相关费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力、涂和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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