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做如下专项说明:
一、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提供
担保情况;
二、截至 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合肥志邦销售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10,500元,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无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对外担保审议、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度,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亚南、易德伟、张传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