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耐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7年7月21日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3月19日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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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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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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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依据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公司不得拒绝普通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而提出的调解请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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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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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收集归纳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于一个工作日内提供必要的资料及其他相关物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使用要求、保存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