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2021-014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仲裁结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为被申请人,公司持有英大信托73.49%的股权。
? 涉案金额:信托资金人民币18,000万元及申请人主张的相关损失赔偿及相关费用约4,173.42万元(其中,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1年3月19日),共计人民币约22,173.4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决英大信托将损失
22,173.42万元,减少上市公司2020年归母净利润12,221.4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具体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数据为准。英大信托因与北京京奥卓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就“英大信托-联赢LY004号-塑力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塑力信托计划”)产生争议,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受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20-074号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信托已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120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情况
1.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2.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6层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申请时间、受理时间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日受理仲裁申请。
(三)仲裁当事人情况
1.申请人:北京京奥卓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磊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25
2.被申请人: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
注册资本:402900.59503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4层
二、仲裁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理由和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一)仲裁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英大信托-联赢LY004号-塑力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英大信托发起设立“联赢LY004号-塑力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期限两年,申请人投资180,000,000元,信托资金投资于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力集团”)对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后塑力集团出现流动性不足,逾期支付利息,构成信托计划违约。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本金损失180,000,000元;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信托计划内损失21,222,500元及信托计划到期后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的金额15,598,750元,该损失计算到实际赔偿之日;
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19,745.5元及本案仲裁费用。
(三)仲裁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理由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未尽勤勉义务、管理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为由申请裁定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1.被申请人在信托计划设立前进行了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基于尽调结果作出商业判断,不存在尽调不尽职问题。
2.被申请人在信托计划设立、募集、投资、管理阶段均已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履行了受托责任。
3.信托计划仍在存续期间,信托计划清算、终止前,并不存在信托财产损失。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尽力申请法院对融资人、担保人在全国多地、多形态的资产进行了查封,且仍在持续寻找新的财产线索、或与被执行人沟通引入新的主体在执行案件中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存在通过增加执行财产、债务重组、破产程序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4.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了受托人职责,并未对信托财产的最终清算产生不利影响。即使信托财产产生损失,申请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自行承担信托财产的损失。
基于上述理由,被申请人英大信托认为,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均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予以驳回。
三、仲裁裁决情况
仲裁庭依据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本案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多数意见,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损失180,000,000元;
(二)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信托计划内信托收益损失21,222,500元;
(三)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的资金占用损失15,598,75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1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四)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19,747.5元;
(五) 本案仲裁费1,238,226.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
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为终局裁决,英大信托对裁决结果无异议。本次裁决英大信托将损失22,173.42万元,减少上市公司2020年归母净利润12,221.4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具体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数据为准。
英大信托将继续寻求可能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另行主张权利,尽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1日
? 报备文件: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