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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基本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会计政策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五)变更时间

公司按照财政部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不追溯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

2021年3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的会计准则而做出的,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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