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二一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五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

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定期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网站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揭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核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召开(变更)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股东大会决议;

(三) 董事会决议;

(四) 监事会决议;

(五) 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重大交易;

(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八)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况;

(十三)新闻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下称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所述交易或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披露。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所述交易或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涉及具体金额的,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作为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具体事宜;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分别为: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处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或董事会秘书;

(七)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保管。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须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以确保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章 信息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 经营班子:

1、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 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 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 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征得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三)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以上第三项内容,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须请示董事长,在征得其同意后予以签发。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六) 董事会秘书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在中国证券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第四十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由于本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而遭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二一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