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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响的,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进展中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事务部。证券

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 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办理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三月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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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及号码所属单位职务股东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与上市公司关系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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