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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供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受托方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类除外)。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外,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和进展跟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八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规定审批后再按上述程序执行;

(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经批准后,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六)在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决定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室、审计部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室和审计部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公司股东大会。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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