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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21)第01494号确认,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73,377,334.13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18,515,636.3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18,189,735.18元,减去本年度已分配2019年度股利176,250,000元,加上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52,141,810.92元,本年度末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48,943,243.93元。

公司拟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305,5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共计派发152,75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96,193,243.93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匹配性。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授权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且能有效执行,能确保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的顺利开展。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四、关于提供办公场所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新增的关联交易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办公场所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预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签订房屋租赁等协议。

五、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耿成轩、刘晓星、罗军舟

2021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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