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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九: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支付2020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同意支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2020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人民币47万元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18万元。中兴财光华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中兴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了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公司拟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我们认为上会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年度审计费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薛 镭王志强
邱淑芳李 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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