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互联港湾逾期债务及相关业绩承诺补偿权利等事项的处置暨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北京互联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港湾”)尚欠公司借款本金4,723.46万元,互联港湾未按照《杭州大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关于北京互联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借款,借款归还发生逾期。根据原协议约定若互联港湾按时归还借款、解除公司的担保,杭州大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程科技”)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同意向大程科技转移其向任志远、深圳前海华星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张相关的全部业绩承诺补偿权利(2017年度、2018年度),鉴于借款发生逾期,故业绩补偿权利公司仍保留。
根据互联港湾目前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以及担保方的相关情况,公司与互联港湾、任志远、大程科技就逾期债务以及业绩补偿权利的处置达成一致签署《杭州大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关于北京互联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有利于公司收回部分借款及利息。互联港湾如能经营向好,公司持有的剩余互联港湾17%股权的价值亦能得到实现。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互联港湾逾期债务及相关业绩承诺补偿权利等事项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处置暨签订《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宋广华 潘 嫦 步丹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