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额,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综上,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林伟、韩晓萍、程岚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