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0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生物”)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24,000万人份快速诊断(POCT)产品项目”(以下简称“首发扩能项目”),其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公开法拍竞购土地、厂房”,实施地点由“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东段3787号”变更为“安吉经济开发区健康医药产业园”(以上简称“本次变更募投项目”)。
?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首发募集资金及使用计划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9号)文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1.25元,截至2020年1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6.375亿元,募集资金净额5.508亿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018号”《验资报告》审验。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
1 | 年产24000万人份快速诊断(POCT)产品项目 | 24,064.76 | 24,064.76 |
2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257.20 | 8,257.20 |
3 | 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 8,841.98 | 8,841.98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合 计 | 56,163.94 | 56,163.94 |
序号 | 投资项目 | 金额(万元) |
一 | 建设投资 | 20,070.63 |
1 | 工程建设费用 | 19,114.89 |
1.1 | 建筑工程费用 | 8,619.16 |
1.2 | 设备购置及安装 | 10,495.73 |
2 | 基本预备费 | 955.74 |
二 | 铺底流动资金 | 3,994.13 |
项目总投资额 | 24,064.76 |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除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变更外,项目投资主体不变,项目总投资额不变,具体投资构成及投资清单后续将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做适度的调整。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名称:年产24,000万人份快速诊断(POCT)产品项目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实施方式 | 新建厂房 | 公开法拍竞购土地、厂房 |
实施地点 | 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东段3787号 | 安吉经济开发区健康医药产业园 |
更后仍将用于主营业务扩能,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以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专项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额,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及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亟需解决主业扩能同时加快募投项目进程的需要,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战略发展。本次部分变更募投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额,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东方生物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