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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当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四)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

(五)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部备案。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在三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大连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

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8月9日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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