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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同时,独立董事应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三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因出现重大风险事项而并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四条 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原《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08年3月13日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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