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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等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且有责任确保将该事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内部散发的资料中不应包含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资料。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报备董事会秘书确认。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三)控股子公司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3、提供财务帮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六)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第(五)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上述金额计算采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八)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和变更;

(九)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十)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

(十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即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且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构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出现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采购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有5%以上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被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6、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五)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

东大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在该交易达成之前及时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在该交易达成之前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汇总本年度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涉及总金额,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尚未包括的交易,参照董事会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执行。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证券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尽心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2年4月13日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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