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012证券代码:832278 证券简称:鹿得医疗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年12月17日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11月12日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项友亮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海滨、顾晓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1:
姓名或名称: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顾云锋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顾润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2:
姓名或名称: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学敏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顾润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3:
姓名或名称: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顾云锋
公告编号:2021-012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顾润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12
负担12,510元(已付),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4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为了保障公司利益,维护股东权益,使判决结果执行到位并促使阅丰电子充分履行赔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针对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2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斐讯数据”)、被告3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简称“斐讯电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一审法院出具的(2018)沪0117民初18563号判决第一至五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0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参加本案的二审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信息公司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详见相关公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的上诉请求如下:
一、依法撤销(2018)沪0117民初18563号判决第六项;
二、依法改判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别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18)沪0117民初18563号判决第一至五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斐讯数据与斐讯电气对于其于2014年5月21日认缴的1000万阅丰公司注册资本并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斐讯数据与斐讯电气于2016年8月5日增资的9000万元的出资时间不应及于之前已出资期限届满的1000万元。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认为上诉人对原章程的出资期限不具有信赖利益的观点是错误的。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2月25日本案件已二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21-012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12657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依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18563号民事判决结果,公司督促阅丰电子执行判决结果并促使其充分履行赔偿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提起二审诉讼系公司为了促使阅丰电子及时充分履行赔偿责任,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依据(2018)沪0117民初18563号民事判决结果积极向阅丰电子索赔,促使其履行赔偿责任,赔偿到位后将有助于增厚公司当期业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12657号
(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17 民初 18563 号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