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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园美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9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现金收购浙江连天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我们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2、该议案审议和表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进一步拓展公司盈利来源、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价格系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的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收购连天美5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独立董事意见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意见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历史业绩,为保持竞争力、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激励计划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状况、历史业绩,以及公司短期经营目标、长期发展战略等因素的影响,目标兼具挑战性和激励性,有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持续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付细军、曲咏海、张树军

2021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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