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工业厂房租约担保的议案》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拓普波兰系公司为开展欧洲业务新设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暂无收入来源,为了顺利租用当地厂房开展生产业务,公司为其租约提供履约担保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国际商业惯例的。同时,公司认为风险可控,同意拓普波兰免予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英 赵香球 汪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