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核查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PBAT项目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对此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投资建设PBAT项目,系在保持现有主营业务基础上,拓展实业业务,调整业务结构,扩大经营规模,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
2.本次公司联合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可切实发挥双方优势,有效保障PBAT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3.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建设PBAT项目,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工作。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