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为方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拟分别使用募集资金2亿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安徽永茂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零部件)和上海永茂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零部件)进行增资,合计增资4亿元,详见本公司2021-003号临时公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徽零部件和上海零部件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及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增资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二、本次《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3月18日公司和子公司(安徽零部件、上海零部件)共同已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人 | 开户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安徽零部件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 | 34050175630800000873 |
上海零部件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 03861500040113974 |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