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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8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院”)(2021)粤01民特53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市中院对“公司诉与王红兵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决定立案审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背景

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穗仲案字第2577号《仲裁通知书》及王红兵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王红兵就与何正宇、方铭签订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以下简称“《抵销协议》”)存在的争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二、本次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情况

(一) 本次申请当事人

申请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红兵

(二) 立案机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立案机构所在地:广州市

(四) 《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申请书》所载的申请请求:

1、裁定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就《抵销协议》不存在仲裁条款,也不存在仲裁协议;

2、裁定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就《关于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仲裁条款,也不存在仲裁协议;

3、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 《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申请书》所载的事实和理由: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就《关于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仲裁条款,也不存在仲裁协议;

2、 申请人不是《何正宇与王红兵购股补偿协议》、《购股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抵销协议》这3份协议的合同相对人,3份协议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依据这3份协议对申请人皆没有管辖依据,更遑论仲裁管辖依据了;

3、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就《抵销协议》不存在仲裁条款,也不存在仲裁协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上述立案案件实体审理尚未开始,尚未有审判结果,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市中院(2021)粤01民特53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申请书》。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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